全球合作原則

全球合作原則

全球合作原則是指全球各類國家,不管是南南之間,還是南北之間,都應開展全面合作,以謀求共同發展和普遍繁榮。

基本目標


實行世界經濟結構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關係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國家都實現更普遍的繁榮,所有民族都達到更高的生活水平。為此,一切國家都有義務對世界經濟實現平衡穩定的發展作出貢獻,充分注意到發達國家的福利康樂同發展中國家的成長進步是息息相關的;注意到整個國際社會的繁榮昌盛取決於它的各個組成部分的繁榮昌盛。

基本範圍


一切國家都有責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礎上,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各種領域中通力合作,以促進整個世界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展和社會進步。合作是多領域、多層次和全方位的。

首要途徑


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且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地和切實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性經濟、財政、貨幣問題的國際決策,從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來的各種利益。

中心環節


一切國家都應嚴格尊重他國主權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損於他國主權的條件,對發展中國家加速本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各種努力,給予合作,按照這些國家的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提供有利的外部條件,擴大對它們的積極支持。換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環節,在於開展南北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