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經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8月2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2號公布。該《辦法》共24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號)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2014年8月27日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專利獎的評審、獎勵和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
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和辦公室。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於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三)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四)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五)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申報人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並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第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一)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第十一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准入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申報人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和發明人: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單位。
國家級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知識產權獎勵工作實際,適當調整自薦範圍。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或者個人報送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后,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廣東專利獎擬獎項目名單,並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公示期結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參與廣東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項目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授獎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每屆中國專利獎授獎名單審核確認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騙取金獎的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騙取優秀獎的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騙取發明人獎的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予申報廣東專利獎。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屬於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於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泄露評審情況,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評審專家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對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計入誠信檔案,並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號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朱小丹
2014年8月27日

辦法


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自主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專利獎的評審、獎勵和管理。
第三條 廣東省專利獎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包括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
廣東專利獎設廣東專利金獎、廣東專利優秀獎和廣東發明人獎。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中評選產生,廣東發明人獎從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中評選產生。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是對本省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單位或者個人的配套獎勵。
第四條 廣東省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廣東省專利獎評審、獎勵的組織以及日常管理。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人選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和辦公室。各專業評審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技術領域的專業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廣東專利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授獎金獎不超過15項,優秀獎不超過55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均不少於70%;發明人獎不超過10項。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廣東專利金獎的單位,給予每項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專利優秀獎的單位,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發明人獎的個人,給予每項2萬元的獎勵。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廣東專利獎獎勵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
廣東專利獎獎金從省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列支。
第八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或者實施單位;
(二)申報項目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穩定;
(三)該專利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四)該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及環保政策;
(五)針對該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人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常住的中國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二)申報人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申報人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發明創造能力,並且為獲得授權專利的第一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具有實質性貢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廣東專利獎:
(一)專利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廣東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
第十一條 申報廣東專利金獎及廣東專利優秀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項目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還需提供對該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二)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採取的保護措施說明;
(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六)特殊產品的市場准入證明;
(七)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廣東發明人獎的,應當填寫《廣東專利獎申報書(發明人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報人發明創造的基本情況說明;
(三)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還需提供獨立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四)申報人發明創造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以及促進相關領域技術進步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報廣東專利獎,採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
下列單位或者專家可以推薦參評項目和發明人: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或者中國工程院院士;
(四)省級相關行業協會;
(五)其他符合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單位。
國家級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可以自薦1項參評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結合知識產權獎勵工作實際,適當調整自薦範圍。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或者個人報送的申報材料和推薦意見后,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廣東專利獎擬獎項目名單,並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公示期結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評審結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參與廣東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廣東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項目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授獎名單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每屆中國專利獎授獎名單審核確認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
中國專利獎配套獎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獲得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對騙取金獎的單位處以3萬元罰款,騙取優秀獎的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騙取發明人獎的個人處以1000元罰款,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予申報廣東專利獎。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屬於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屬於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並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泄露評審情況,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評審專家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對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計入誠信檔案,並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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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獲悉,廣東省政府制定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省人民政府將設立廣東專利獎,對為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產生顯著效益的專利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重大貢獻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予以獎勵。
據省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袁有樓介紹,為凸顯專利獎勵的重要意義,《辦法》將“廣東省專利獎”從部門獎提升為省政府獎,並在“廣東省專利獎”下分設“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兩個子項。與中國專利獎不同的是,廣東專利獎除了設金獎、優秀獎以外,單設了“廣東發明人獎”,每次不超過10項。《辦法》還將“廣東專利獎”的評選表彰的周期從二年一次改為一年一次,與“中國專利獎”的周期一致。
同時,《辦法》還要求,省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其中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獎的,取消其推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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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廣東省政府制定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下稱《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9月17日,筆者從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廣州召開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根據辦法,全省自2003年以來開展的專利獎勵活動將從部門獎提升為省政府獎,此外,還單設了“廣東發明人獎”,既獎項目也獎人。
從部門獎提升為省政府獎
據介紹,《辦法》是由省長朱小丹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簽發的政府行政規章,將“廣東省專利獎”確定為省人民政府設立,將全省自2003年以來開展的專利獎勵活動從部門獎提升為省政府獎,是專利獎勵級別的躍升。不僅如此,“廣東省專利獎”下還分設“廣東專利獎”和“中國專利獎配套獎”兩個子項。
與中國專利獎不同的是,廣東專利獎除了設金獎、優秀獎以外,還單設了“廣東發明人獎”,每次不超過10項,既獎項目也獎人,拓展了獎勵範圍,是廣東專利獎勵對“中國專利獎”的重大突破和有效補充。此外,《辦法》還將“廣東專利獎”的評選表彰周期從二年一次改為一年一次,與“中國專利獎”的周期一致。
建立專利獎誠信檔案
《辦法》還指出,要建立專利獎誠信檔案,有效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對在專利獎勵評選中出現的違法違規情況,《辦法》也作出了嚴格的處罰規定。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並處以罰款。
《辦法》還要求,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對廣東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計入誠信檔案,並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數說
廣東有效發明專利量全國居首
據統計,從第八屆中國專利獎到第十五屆中國專利獎評選,廣東累計獲得32項中國專利金獎、253項中國專利優秀獎,省財政累計發放專項獎金總額達1.585億元。
在2003年至2013年間,由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原省人事廳)等組織的“廣東專利獎”評選和表彰活動共舉辦了6屆,評選出獲獎項目337項,其中金獎68項、優秀獎269項。
截至今年6月,廣東省有效發明專利量為103880件,佔全國有效發明專利總量的17.28%,位居全國首位。其中,企業有效發明專利量為85222件,佔全省有效發明專利總量的82.04%。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數據,目前,廣東省的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為9.81(件/萬人),是全國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4.42(件/萬人)的2.22倍,比2013年6月的8.36(件/萬人)增加1.4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