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活動,不包括醫師外出會診。

通知內容


衛醫政發〔2009〕86號
衛生部關於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穩步推動醫務人員的合理流動,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的縱向和橫向交流,研究探索註冊醫師多點執業”的要求,經研究,現就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通知分類


二、醫師多點執業實行分類管理:
(一)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區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等,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
(二)多個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整合醫療資源、方便患者就醫和提高醫療技術水平為目的,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開展橫向或縱向醫療合作的,相關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向《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機關備案,醫師可以在開展醫療合作的其他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業。備案內容包括醫師姓名、執業類別、職稱、工作時間和執業地點。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備案醫師執業註冊信息管理,便於查詢和監督。
(三)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增加註冊的執業地點。
三、屬於第二條第三項情形的,因涉及醫師執業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調整,應當遵照《意見》提出的“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要求進行試點。
四、擬開展以第二條第三項為主要內容醫師多點執業試點的,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后實施。試點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師受聘到其他醫療機構執業,應當經所在單位和相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在《醫師執業證書》中增加執業地點。
(二)醫師受聘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執業應當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如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身體健康狀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
(三)醫師原則上應當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執業,地點不超過3個。
(四)醫師在執業前,應當與受聘的各醫療機構就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簽訂協議。
(五)試點必須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醫師應當加強自律;醫療機構應當做好人員和工作安排,並採取相關醫療質量保障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指導和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發布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並鼓勵醫師主動自願到基層和農村多點執業。
(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註冊、考核和監管,保證試點工作規範進行。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和試點工作的有關情況,請隨時反饋我部醫政司。
(聯繫人、傳真、電子郵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5項按‘百科’要求不顯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