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葯膳研究會

中國葯膳研究會

中國葯膳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Health-Protection Food (縮寫CAHF),本會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集學術性、專業性及聯合性於一體,由有志於葯膳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組成,本研究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掛靠單位為中國中醫研究院西苑醫院,並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實施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司為本研究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建設宗旨


本研究會宗旨:認真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國傳統葯膳文化,促進葯膳學科和副業的發展,為中華民族及全人類服務。

領導班子成員


會 長 楊 銳
副會長 焦明耀
副會長 高思華
副會長 張桂英
副會長 李 浩
副會長 荊志偉
副會長 羅增剛
副會長 單守慶
副會長 王北嬰
秘書長 王北嬰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葯膳研究會,英文譯名為ChinaAssociation
OfHealth-ProtectionFood(縮寫CAHF)。
第二條本會是由有志於葯膳事業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從業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中國傳統葯膳文化和膳食文化,促進葯膳事業發展,為人類健康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通過發掘、整理葯膳文化、組織科研課題,推動葯膳事業
的研究和發展,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
(二)收集和掌握國內外葯膳科技動態信息,開展葯膳技術諮詢
工作,開發和推廣葯膳科技成果,使其儘快轉化為生產力。
(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開展葯膳保健、康復等方面的製作、培訓、諮詢活動。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葯膳學術性刊物、書籍及資料。
(五)開展有關葯膳的學術研討活動和進行國際友好學術交流等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兼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本會所開展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從事葯膳研究並具有中醫主治醫師、中藥主管藥師、二級烹飪技師、製藥工程師、中醫藥編輯以上職稱者;高等院校畢業五年以上、中等院校畢業十年以上從事醫藥膳食工作者;具有中級以上業務職稱、熱心藥膳事業並有顯著成就的其他行業專家、學者,經申請可以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從事醫藥膳食工作的單位,經申請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入會至少需經二位會員介紹;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編寫的學術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及有關組織提出要求、建議和批評,對本會的特殊貢獻者,可獲得相應的獎勵和報酬;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維護本會的權益;
(三)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四)按規定定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辦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及重大問題;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鈉。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7月15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