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價補償
開發商營銷的手段
承諾降價補差價是開發商的營銷手段而已,主動補差價是開發商欲取信於潛在客戶。
差價補償時間是在付款后的15天內,15天後的客戶是無法進行差價補償的。
差價補償
房地產行業
差價補償分為兩種方式進行: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一般是僅簽署購房認購書)或雖已簽署購房合同但未到房管部門備案的客戶,開發商直接以新價格與客戶簽署購房合同或變更購房合同;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且購房合同已經生效的業主,開發商則以裝修款的形式退回給業主。
前一種差價補償方式,開發商在稅務處理上是很清晰的,因為差價補償發生在購房合同生效以前,所以開發商以新價格計稅,不存在納稅調整;而後一種差價補償方式卻會引起一些稅務問題,開發商須慎重考慮。
開發商並不是因為其在購房合同生效過程中出現了違約行為而去補償客戶,“主動”補差價是其在市場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非常規促銷行為。開發商認為這是可以打動持幣觀望者最有效的辦法,期望以此來幫助潛在客戶消除後顧之憂。
從法律上來講,開發商此種主動讓利是對老業主的贈與,在稅務處理上屬於開發商的捐贈,而對於老客戶(一般是個人客戶)來說,獲得差價補償即是接受捐贈或接受贈與。
對於“差價補償”,業內也有著兩種完全不同的看法。
贊同方認為,此舉能合理保護老業主的利益,也是對品牌信譽度的維護。
反對方則認為,“差價補償”缺少法律依據。
差價補償要繳稅
潛在的稅收負擔會讓你到手的錢大打折扣。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開發商上述對於老業主的“捐贈”並非屬於公益性捐贈,因此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這點容易理解。
差價補償的前提是消費者須提供在其他賣場該商品“低價”的發票證明,並符合一系列規定才能獲得差價補償。出“差價補償”的初衷是好的,但多數消費者對這些條款並不知情,具體實施起來有困難,消費者不可能為了獲取差價補償而再買同樣的一款產品。這樣不免讓消費者事後覺得有種欺詐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