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威
楊劍威
2006年4月11日,因犯綁架罪被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執行至2011年9月8日止。被告人楊劍威夥同李文吉、曾文超、徐柔(均已判刑)等人合謀搶劫作案,雇請兩輛貨車和搬運工,攜帶鐵剪等作案工具,竄至本市白雲區石井街大朗村東街自編3號的倉庫,採取威脅、捆綁的手段控制倉庫值班門衛,然後再撬開廣東花城視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倉庫的鐵門,搶劫了一批光碟,並將劫得光碟分批運至同案人李文吉事先租賃的出租屋藏匿。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音像製品鑒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物品清單、同案人供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劍威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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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劍威 2006年4月11日,因犯綁架罪被廣東省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起執行至2011年9月8日止。
被告人楊劍威夥同李文吉、曾文超、徐柔(均已判刑)等人合謀搶劫作案,雇請兩輛貨車和搬運工,攜帶鐵剪等作案工具,竄至本市白雲區石井街大朗村東街自編3號的倉庫,採取威脅、捆綁的手段控制倉庫值班門衛,然後再撬開廣東花城視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倉庫的鐵門,搶劫了一批光碟,並將劫得光碟分批運至同案人李文吉事先租賃的出租屋藏匿。
公訴機關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音像製品鑒定書、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物品清單、同案人供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劍威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