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合伙人
隱名合伙人
隱名合伙人,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利用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上市前,證監會會詢問合伙人是否為為代持人(也就是是否隱名),所以上市來說,合伙人企業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東的。
有限合伙人與隱名合伙人有什麼區別:
隱名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一種,目的有二:一個是為了照顧一些投資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身份。另外一個是為了突破有限合伙人企業最高合伙人數限制,具體這個是如何做到的,應該是通過設立一個離岸基金形式做到的,但這個特點只在國外文獻中看過。然而,據知中國的《合夥企業法》還沒有完善到提到隱名合伙人,所以隱名合伙人在中國是灰色地帶,只是國外的一個概念。有限合伙人包含隱名合伙人,與隱名合伙人一樣,兩者都是投資人,不能參與企業經營,承擔有限責任。
通俗點說,隱名就是擁有股權代持協議,也就是說你看到的合伙人未必是真正合伙人,而是第三者代為持有。由於國內法律沒有提到隱名,所以只能參考國外,美國法律規定普通合伙人不能為隱名,有限合伙人可以隱名。上市前,證監會會詢問合伙人是否為為待持人(也就是是否隱名),所以上市來說,合伙人企業法理上是可以放心做IPO股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