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

安徽省總工會授予先進集體職工的榮譽稱號

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由安徽省總工會設立的授予先進集體、先進職工的榮譽稱號。

評選規則


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評選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評選管理工作,嚴格控制評比表彰規模,更好發揮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由安徽省總工會設立的授予先進集體、先進職工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評選管理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先進集體和模範人物的榜樣示範導向作用,激勵廣大職工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造性勞動,大力弘揚工人階級偉大品格和勞模精神,為打造“三個強省”、建設美好安徽、譜寫“中國夢”安徽篇章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四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授予對象為在我省境內依法註冊或登記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或隸屬外省(市、自治區)在我省境內參與安徽建設與發展的單位。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授予對象為上述部門和單位的在職職工。地方黨委、人民政府不作為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評選對象。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中的廳局級(含)以上領導幹部不作為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評選對象。
第五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稱號原則上不重複授予。
第六條獲得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的基本條件是: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2、堅持市場導向和創新驅動,建立健全科學的發展戰略和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現代先進,領導班子團結民主、作風務實、堅強有力;
3、全面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堅持職代會和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4、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有效調動和激發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職工隊伍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普遍提升;
5、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科學發展水平明顯提高,處於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或全國先進水平。
第七條獲得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的基本條件是:信念堅定,立場鮮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學習努力,思想先進,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勤勉盡職,技能精湛,開拓創新,業績突出;艱苦奮鬥,團結友愛,無私奉獻,作風正派,為我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民幸福作出積極貢獻。
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原則上從市(廳、局)級先進模範人物基礎上推薦產生。
第八條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的企業和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察、環境保護、綜合治理、人口計生等部門審查同意。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幹部,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九條對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係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兩年不得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自事發時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
第十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評選原則是:
1、堅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的原則。評選突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第一線,重在基層,重在一線職工,兼顧各個地方、各行各業、各種所有制企業和單位;
2、堅持民主推薦、綜合考核、統籌兼顧、好中選優的原則。講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並重,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突出群眾性、時代性和創新性,思想、業績、貢獻和社會影響綜合考評,使表彰的典型具有先進性、時代性、榜樣性;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評選條件、評選方法、評選程序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每項評比實行兩次公示制,第一次在申報單位進行基層公示,第二次由省總工會組織在全省集中公示,保證評選結果群眾信服、社會公認。
第十一條除召開安徽省勞模表彰大會的年份外,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每年集中綜合性評選表彰一次。結合年度工會工作和勞動競賽開展情況,確定年度評選方案和評選名額。各推薦單位的評選申報名額,原則上參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職工人數以及開展相關工作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評選、審核、公示等工作,統一歸口由省總工會職能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報省總工會黨組或主席辦公會審定同意後進行命名表彰。
第十三條對在安徽經濟社會發展中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工作、重大活動或突發性事件中,以及全省工會重點工作、重大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經省總工會黨組或主席辦公會批准同意,可單獨授予或追授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
第十四條對省轄市黨委、政府及省直單位黨委(黨組)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集體和個人,由所在市總工會或省產業工會申報,經省總工會黨組或主席辦公會批准同意,可單獨授予或追授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
第十五條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情況外,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統一在年度的省五一表彰大會集中表彰。
第三章獎勵和待遇
第十六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安徽省總工會對獲獎的先進集體頒發證書、獎狀(獎牌);對獲獎的先進個人頒發證書、獎章,並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可參加工會組織的休養和其它活動。
第四章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獲得者的管理工作在安徽省總工會指導下,由其所在地區和單位的工會組織負責。
第十九條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獲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1、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評選管理機制,制定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2、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3、宣傳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獲得者的先進事迹,總結推廣他們的先進思想和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
4、關心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等實際困難,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5、做好與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獲得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狀或獎牌。
1、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2、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
3、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4、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等,拒不改正的;
5、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章,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1、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2、受到刑事處分的;
3、受到開除處分的;
4、受到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的;
5、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6、非法離境的;
7、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二條撤銷安徽省五一勞動獎狀、獎章榮譽稱號,依照評選審批程序,由其原推薦單位逐級書面報告安徽省總工會審核批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安徽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