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擔保

違反擔保

違反擔保即以下各條所述及的各項保證,是指允諾性的保證,被告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簽署的《赴日研修合同書》、補充協議及《擔保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為有效。其違法及違約行為給原告方造成了名譽損害和經濟損失,被告作為擔保人應按約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違反擔保


(breach of warranty)是指違反合同的次要條款,在違反擔保的情況下,受損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而不能解除合同。至於在每份具體合同中,那個屬於要件,那個屬於擔保,該法並無明確具體的解釋,只是根據“合同所作的解釋進行判斷”。這樣,在解釋和處理違約案年時,難免帶有不確定性和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