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釘彈
非軍用子彈
射釘彈徠屬於非軍用子彈,但因內含火藥,殺傷力大而被限制使用。“射釘彈”在裝修界廣受青睞。雖然是屬於危險的工具限制使用,但在生活中使用量非常大,是一種易得的子彈。
射釘彈
射釘彈和射釘槍配套使用,是一種裝修用工具,屬於危險工具,限制使用(孩子勿碰)。
射釘槍又稱射釘器,由於外形和原理都與手槍相似,故常稱為射釘槍。它是利用發射空包彈產生的火藥燃氣作為動力,將射釘打入建築體的工具。射釘槍使用的子彈便稱為射釘彈。
“射釘彈”在裝修界廣受青睞。雖然屬於危險的工具,被限制使用,但在生活中使用量很大,是一種易得的子彈。
射釘彈主要成分:硝化纖維、安定劑、溶劑和化學顏料。
使用射釘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嚴禁用手掌推壓釘管和將槍口對準人;
2、擊發時,應將射釘槍垂直壓緊在工作面上,當兩次扣動扳機,子彈均不擊發時,應保持原射擊位置數秒鐘后,再退出射釘彈;
3、在更換零件或斷開射釘槍之前,射槍內均不得裝有射釘彈。
本報訊(記者劉虎通訊員鄭德偉)撿來“射釘彈”玩,沒料竟炸瞎自己右眼。武隆縣一男孩的父母為此打了兩年官司后,日前市三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自己承擔主要責任。
徠2002年1月28日,武隆縣10歲小孩簡小單在城內一美髮屋裝修工地拿走多發“射釘彈”。當晚7時許,簡與3個小學生在人行道上點燃刨花,將“射釘彈”投入火中,並蓋上撿來的面盆。不久,簡小單見“射釘彈”未引爆,便上前揭開面盆,尋找“射釘彈”。突然,火中發生爆炸,簡被碎片異物擊中右眼。花了2.7萬元,在西南醫院治療4個月,但簡小單的右眼還是瞎了。經鑒定,簡的右眼傷殘為8級。其父母要求髮廊老闆寧某和為其裝修的羅某賠償未果,於當年9月26日向武隆縣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二人賠償經濟損失11萬餘元。
縣法院審理認為,羅某在裝飾過程中隨意丟棄“射釘彈”,以致孩子撿到並在玩耍時受傷,其行為與簡小單受傷存在因果聯繫,應承擔主要責任。寧與羅屬裝飾承攬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簡小單受傷,其父母監護不力,自身也有過錯,因此應減輕羅的責任。故判決羅賠償簡小單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5100.50元。宣判后,羅不服提起上訴。
日前市三中院審理認為,簡小單明知“射釘彈”系可爆炸物品而投入火中,自身有重大過錯,所造成的人身損害系其監護人監護不力所致,故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羅對“射釘彈”保管不善,對簡受傷有一定的責任,可酌情賠償。故改判簡的醫療費等 64427.92元,由羅賠償12885.58元,其餘部分由簡的父母自行承擔。(來源:重慶商報)
S1彈 6.8X11 ,藥量為 82.28;
S5彈 5.6X16 ,藥量為 89.6 。差了7.32。兩者藥量不分伯仲,
有顏色的因素就不一樣了,黑、紅、黃、藍、威力從大到小。
1.使用射釘彈的人員要正確選用射釘彈之型號和顏色,操作應按射釘、射釘彈及射釘器的說明書之規定進行。
2.要避免高熱物體,如熱鋼錠、熱鋼錠模、火爐等近距離、直接烘烤或加熱射釘彈,嚴禁將射釘彈或
射釘器擱置在高熱物體,如熱鋼錠、熱鋼錠模、火爐等上面。
3.不要把射釘彈交給無關人員或小孩。射釘彈在不用時,應妥為存放。
4.不要隨意撞擊射釘彈,也不要將射釘彈混在射釘或其它硬物中磨擦。
5.裝有射釘彈之射釘器不用時,不要輕意解除保險;當射釘器發生故障時,應首先退出射釘彈,然後進行修理.
6.在射擊時,如遇射釘彈不發火,應靜停5秒后才移開射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