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

國家金融系統發展初期階段的幼稚產物

國家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餘資金,保障金融體系動態循環,確保金融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避免和防止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控的範圍之內。集資是國家金融系統發展初期階段的幼稚產物。

經濟學名詞


背景知識

以往,為了發展和促進經濟發展,曾經搞過各類集資行為,都由於缺乏足夠的體系運行導致挫折。

歷史認識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衝動和社會資金投資衝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衝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后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衝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儘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準,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範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案例

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法律對非法集資的定義
刑法規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審案應用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佔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不構成犯罪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繫,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只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國家判定方法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虛假投資

錢沒有投資到實處,資金池只能以新補舊。

結果論

中國的金融體制,缺乏必要的監管,按照以往的經驗,只有出了大事,國家才來事倍功半的查處補救。因為只有在集資人無力償還借出人的借款時,借出人才能要求檢查機關,檢察機關才有權利去進行查證。

寬限民間借貸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旨在統一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規範民間借貸市場。
不是所有集資都是非法的,特定情形下企業可以集資
對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意見》認為只要企業不具備以借貸名義向職工和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或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等情形,應認定有效。
企業是否可以針對內部職工集資並用於生產經營?該《意見》明確只要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則認定該借貸行為有效。
該《意見》還認定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有效。
借款人有吸毒或賭博嗜好,其配偶是否共同承擔債務?法院將慎重判斷
市中院有關人士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直是一個難點。該《意見》對這方面的問題專門制定了5條規定。
1、出借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情形外,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予以支持。
2、借款人的配偶以該借款發生在夫妻分居或離婚訴訟期間為由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對出借人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但出借人或借款人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除外。
3、出借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款所負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進行抗辯且有證據證明,同時借款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應結合借款數額、頻率、款項去向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夫妻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對出借人的主張進行綜合判斷。
4、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他人借款提供保證或無對價受讓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應共同承擔保證責任或償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比如丈夫在外給人家借款提供擔保,妻子一直不知道,那麼債權人把夫妻倆都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不會支持,妻子一方應該不需要承擔。
5、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項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張權利,並能夠證明該借款用於借款人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應當予以支持。
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親屬等特殊關係且借款人夫妻已經離婚,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借款人能夠證明其婚前所借款項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參加訴訟的申請,對借款人的申請應當予以支持。
借款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沖抵借款本金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簡稱四倍利率)的,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如果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債務尚未履行完畢,可以依職權審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過四倍利率標準;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過四倍利率標準的,超出部分應當沖抵借款本金。

如何防範

借貸在古代就存在,而且民間借貸資金和利息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是隨著資本逐利后很多人為了追逐高利貸進入了非法集資的陷阱,導致得不償失。自從去年以來,由於金融行業銀根收緊,所以一些非法集資的活動又開始猖獗了,甚至有的地區還出現了高發、蔓延的態勢,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的經濟穩定社會進步。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是非法集資是不合法的,如果該單位向廣大的不特定的群眾吸納資金,那麼就屬於非法集資。所以提醒大家,合法的取得資金的途徑有通過銀行借貸、委託貸款、合法發行股票等等,而且我國的民間借貸已經發展良好,可以有效的幫助我們眾多的小微企業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沒有必要採取非法集資的途徑、方法。
為了確保我們借貸的合法性我們需要遵循一些常識:
一、借貸的債務人一定要明確是誰,填寫準確;
二、借貸的利息不能高於銀行基本利息的四倍,高利貸是不合法的而且還非常的危險;
三、不要使用不正規的借條,請選擇正規的借貸合同;
四、提供資金的一方請注意,如果金額非常大我們請選擇銀行轉賬,這樣有依據;
五、借款人需要提供擔保、抵押才可以;
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產或者抵押物要進行登記,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