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
遵照執業技術規範提供的照護生命服務
醫療服務是指衛生技術人員遵照執業技術規範提供的照護生命、診治疾病的健康促進服務,以及為實現這些服務提供的藥品、醫療器械、救助運輸、病房住宿等服務。
醫療服務是從日常生活到政策法規、國家發展戰略廣泛運用的概念。明晰的醫療服務概念是規範醫療機構服務內容,界定醫療服務和各類生命健康保險適用範圍,處理醫患關係,發展社會健康事業等的需要。在不同語境下,醫療服務的範圍有所不同,狹義的醫療服務主要是指醫務人員提供的診治疾病的服務,也可稱為臨床醫療服務。傳統上醫療服務主要是在醫院內提供的診療、預防、康復等,是從病人就診,與醫院建立服務關係開始,直至治療終結,痊癒出院或死亡的全過程。現代醫療服務在加強院內醫療服務的同時,重視延伸到院外開展社會醫療服務,包括出院后隨訪、家庭病床、民眾健康教育、疾病普查、社會醫療救助和對口支援、醫療下鄉等。
國家財政部、稅務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00)第42號文件:“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這一定義主要是醫療服務常規業務的描述,一些服務對象如孕婦等也不應歸為患者。
2019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指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民可公平獲得的,採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適宜設備提供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條: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第八章“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中要求:實現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強康復、老年病、長期護理、慢性病管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建設;實現醫防結合;健全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等。由此可見,醫療服務不僅局限於“對疾病的治療”,而是擴展到健康促進的更多領域。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要求: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都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醫院概論》(第2版)第四章“醫療服務導論”中論述了:醫療服務新的概論強調了服務提供者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並取得執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服務必須遵照執業技術規範以法合規進行,強調了醫療服務提供的是照護生命、診治疾病的健康促進服務,體現了大健康概念,體現了對生命全過程的服務。照護生命主要是指對生命由孕育到衰亡的自然進程的關照、護衛,如孕期保健、分娩支持、臨終關懷、預防保健等;診治疾病主要是指對人體在受到病因損害后,進行識別,並對出現的功能紊亂或損傷進行調整,以求改善機能、恢復健康的過程。醫療服務內容包括為實現上述服務服務提供的藥品、醫療器具、救助運輸、病房住宿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