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高明
專家、二級教授
婁高明,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二級教授,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2018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2019年12月6日,廣東省韶關中院對婁高明做出41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同時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禮道歉。
曾在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工作。
2003年,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至韶關學院進行教學研究工作。
2009年1月,任韶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長(2008年12月23日成立)。
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7日,婁高明被逮捕。
2016年3月,在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韶關市檢察院以婁高明涉嫌貪污罪,向韶關中院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1月12日,韶關中院組成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
2018年3月19日,韶關市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
2018年3月21日,婁高明被取保候審。
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向韶關中院提出撤回起訴。
2018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韶關中院准許撤訴裁定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這意味著,歷經三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2019年12月6日,韶關市中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因婁高明在被逮捕后重審期間被決定不起訴,因此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法院決定支付婁高明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1萬餘元,同時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禮道歉。
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