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廣東省監察委員會是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日,廣東省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在廣州舉行,廣東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標誌著我省如期順利完成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任務。省委書記李希出席會議並講話,時任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施克輝 主持會議。
現任廣東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主任:宋福龍
監察體制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廣東省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宋福龍
宋福龍
陳波、楊飛、李在寅、黃力
王一士、溫勇瑜、王雄飛、宮立雲、龔海明、李文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廣東省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目前,內設職能部門24個,即: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舉報中心)、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十四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辦公室;派駐(出)機構35家;直屬單位2個,即:廣東省紀檢監察網路輿情中心、廣東省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中心。
省紀委監委駐省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水利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省紀委監委駐省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