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集裝箱設備交接單(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簡稱設備交接單(Equipment Receipt,E/R),是進出港區、場站時,用箱人、運箱人與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間交接集裝箱和特殊集裝箱及其設備的憑證;是擁有和管理集裝箱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與利用集裝箱運輸的陸運人簽訂有關設備交接基本條件的協議(Equipment lnterchange Agreement)。
集裝箱設備交接單
設備交接單分為進場設備交接單和出場設備交接單,各有三聯,分別為管箱單位(或船公司)留底聯;碼頭、堆場聯;用箱人、運箱人聯。
1、出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的主要內容:
(1)提箱(用箱人和運箱人);
(2)發往地點;
(3)用途(出口載貨、修理、進口重箱等);
(4)集裝箱號、封號(鉛封號、關封號);
(5)集裝箱尺寸、類型;
(6)集裝箱所有人;
(7)提離日期;
(8)提箱運載工具牌號;
(9)集裝箱出場檢查記錄(完好或損壞)。
2、進場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的主要內容:
(1)送箱人;
(2)送箱日期;
(3)集裝箱號、封號;
(4)集裝箱尺寸、類型;
(5)集裝箱所有人;
(6)用途:①返還重箱;②出口集裝箱,此時需登記該集裝箱發往的時間、地點(航次、時間);
(7)送箱運載工具牌號;
(8)集裝箱進場檢查記錄。
集裝箱交接地點應詳細認真進行檢查和錄,並將進出場集裝箱的情況及時反饋給集裝箱代理人,積極配合集裝箱代理人的工作,使集裝箱代理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集裝箱的利用情況,及時安排集裝箱的調運、修理,追繳集裝箱延期使用費,追繳集裝箱的損壞、滅失費用等工作。
(1)由管箱單位填寫設備交接單交用箱人/運箱人;
(2)由運箱人/用箱人到碼頭、堆場提箱或還箱時出示設備交接單,由經辦人員對照設備交接單,檢查集裝箱的表面狀況后,雙方簽字,碼頭、堆場留下管箱單位聯和碼頭、堆場聯,將用箱人、運箱人聯退還給用箱人/運箱人;
(3)碼頭、堆場將留下的管箱單位聯退還給船公司或船代。
經交接雙方簽字的設備交接單是劃分交接雙方責任和核算有關費用的依據,同時也是對集裝箱進行跟蹤管理的必要單證。因此其內容填寫要如實,明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設備交接單的填制並非由一方單獨完成的。其中,船公司或其代理填寫的欄目有:用箱人/運箱人,提箱地點,船名/航次,集裝箱的類型及尺寸,集裝箱狀態,免費使用期限及進(出)場目的等。由用箱人、運箱人填寫的欄目有:運輸工具牌號;如果是進場設備交接單,還須填寫來自地點,集裝箱號,提單號,鉛封等欄目。由堆場、碼頭填寫的欄目則主要是:集裝箱進出場日期,檢查目錄;如果是出場設備交接單,還須填寫提箱地點和集裝箱號等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