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

2002年4月27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發布“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91號)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現代、文明、清潔的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園林綠地、戶外廣告及標誌、夜景燈飾、施工工地、水域環境和環境衛生等所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市貌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市政公用、文化、衛生、房管、民政、交通、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容市貌相關事項實施管理。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駐街道轄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行隊伍負責轄區範圍內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市貌 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市貌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市貌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標準
第九條 城市道路管理標準:
(一)道路平整、完好,無積水、無沉陷;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窨井蓋、水蓖子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築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三)道路鋪裝率為100%,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用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四)交通標誌、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綠化帶護欄保持完好、整潔;
(五)城區不得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點),經批准設置的臨時佔道停車場(點),應規範設置標牌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區三環路以內新設各類佔道市場;
(八)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宣傳、諮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不準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
第十條 建(構)築物管理標準: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
(二)建(構)築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護外觀整潔;
(三)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重點和新建街道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並保持其整潔、美觀;
(四)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不得弔掛、晾曬或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五)臨街單位、商場、店鋪不得設置遮雨(陽)篷;住宅樓住房設置遮雨(陽)篷的,其高度、色彩應一致,並保持整潔、美觀;
(六)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應大於2米;新建築臨街面不得安裝空調外機;
(七)經批准設置的公共車站(台)、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破損、無脫漆、無鏽蝕、無污垢;
(八)屋頂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九)禁止破牆開店;
(十)禁止在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弔掛、晾曬物品。
第十一條 園林綠地管理標準:
(一)行道樹栽植整齊、樹葉清潔,樹榦基部應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質材料覆蓋,並保持平整;
(二)臨街綠地、街道遊園、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護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
(三)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四)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
(五)禁止在臨街樹木上弔掛、晾曬物品。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及標誌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禁止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
(三)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四)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置牢固、製作精美、用字規範,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應一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築相協調。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管理標準:
(一)大中型建(構)築物,城市重要節點建(構)築物、繁華商業區的建(構)築物,標誌性建築物,城市道路、橋樑、河道、廣場、街道遊園、園林綠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商店、餐飲、娛樂場所等,應按城市夜景燈飾規劃設置夜景燈飾;
(二)夜景燈飾應按規定時間啟閉;
(三)夜景燈飾應保持完好無損、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影響建(構)築的安全。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管理標準:
(一)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於2米的硬質實體圍牆實施打圍作業;圍牆應設夜間照明裝置,外牆應作美化裝飾;
(二)待建工地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
(三)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四)實施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隔離或封閉裝置不低於1.5米,並設置安全標誌和警示燈具;
(五)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六)施工、拆遷等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清除,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十五條 水域環境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侵佔、覆蓋城區河道,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佔水面,堵塞河道,掏撈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佔用河堤保護區道路、綠地搭建建(築)築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水灘塗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護區範圍內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四)禁止損毀河堤和河道管理設施。
第十六條 商場(店)、餐館管理標準:
(一)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轉向經營或停業;
(二)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應對煙道、爐灶進行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三)商場場(店),餐館不得越門佔道經營;
(四)商場場(店),餐館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陳設有序,櫥窗明亮、造型美觀。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道路、廣場、橋樑、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遊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容貌整潔;
(二)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
2、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3、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場所和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5、佔用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三)道路、廣場、街道遊園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備足夠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四)集貿市場、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場(店)內設施整潔,商品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
(五)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誌齊全醒目。車容不潔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
(六)載運容易散落、流漏、飛揚的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漏蓋,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沿途灑漏、污染道路;
(七)對生活垃圾投放點(桶)、袋裝生活垃圾中轉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其完好、整潔;
(八)公共廁所應保持地面、牆面、門窗、蹲位的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鹼、惡臭;
(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進入公共綠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內的場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車,犬只外出產生的糞便,犬主應及時清除。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築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的;
(三)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弔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的;
(四)臨街單位、商場、店鋪設置遮雨(陽)蓬的;
(五)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小於2米的;
(六)新建築臨街面安裝空調外機的;
(七)臨街住宅樓住房設置遮雨(陽)蓬不符合規定的;
(八)在臨街樹木或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弔掛、晾曬物品的;
(九)隨地吐痰、便溺的;
(十)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的;
(十一)未及時清除犬只產生的糞便的;
(十二)在街頭散發廣告的;
(十三)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宣傳、諮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的;
(二)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的;
(三)佔用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從事各類車輛清洗、維修活動的;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場所和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的;
(六)廣告、標誌等陳舊、破損、缺字、錯字,未進行整修或更換的;
(七)屋頂亂堆亂放的;
(八)待建工地亂搭亂建或積存垃圾的;
(九)商場(店)、餐館越門佔道經營的;
(十)臨時佔道停車場(點)未設規範的標牌、標線或車輛停放無序的;
(十一)公共車站(台)、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破損、脫漆、鏽蝕、不整潔的;
(十二)應選用而未選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隔離分界的;
(十三)不按規定時間啟閉夜景燈飾的;
(十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的機動車輛,車容不潔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紅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的;
(二)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未設置硬質實體圍牆或圍牆低於2米的,圍牆未設夜間照明裝置、外牆未作美化裝飾的;
(三)待建工地三個月內不能開工而未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的;
(四)道路和各類管線施工工地未對施工區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封閉,或隔離、封閉裝置低於1.5米,以及未設置安全標誌和警示燈具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或未做到工完料盡地清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建、擴建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的;
(二)在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的;
(三)破牆開店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和管轄範圍作出決定;對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它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可由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它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市貌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不得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郊區(市)縣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現代、文明、清潔的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園林綠地、戶外廣告及標誌、夜景燈飾、施工工地、水域環境和環境衛生等所構成的城市景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市貌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工商、公安、環保、市政公用、文化、衛生、房管、民政、交通、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市容市貌相關事項實施管理。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駐街道轄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負責轄區範圍內市容市貌的執法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市貌的義務和規勸、檢舉損害市容市貌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市容市貌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標準
第九條 城市道路管理標準:
(一)道路平整、完好,無積水、無沉陷;
(二)排水溝(管)暢通,無溢水,無堵塞;窨井蓋、水蓖子等無破損、移位或缺失,臨街各類建築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
(三)道路鋪裝率為100%,重點街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用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四)交通標誌、標線完整、清晰,交通隔離護欄、隔離礅、綠化帶護欄保持完好、整潔;
(五)城區不得新設架空電話線、電纜線及其它管線,已架空的各類管線要逐步移入地下;
(六)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點),經批准設置的臨時佔道停車場(點),應規範設置標牌和標線,車輛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區三環路以內新設各類佔道市場;
(八)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宣傳、諮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不準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
第十條 建(構)築物管理標準:
(一)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築物的設計造型、裝飾色彩等,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
(二)建(構)築物外立面應作美化裝飾,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三)除軍事等帶有保密性質的單位外,重點和新建街道臨街單位的隔離設施,應選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分界,並保持其整潔、美觀;
(四)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不得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不得弔掛、晾曬或戴盆望天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五)臨街單位、商場、店鋪不得設置遮雨(陽)蓬;住宅樓住戶設置遮雨(陽)蓬的,其高度、色彩應一致,並保持整潔、美觀;
(六)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應大於2米;新建築臨街面不得安裝空調外機;
(七)經批准設置的公共車站(台)、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設施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無破損、無脫漆、無綉蝕、無污垢;
(八)屋頂不得亂搭亂建、亂堆亂放;
(九)禁止破牆開店;
(十)禁止在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弔掛、晾曬物品。
第十一條 園林綠地管理標準:
(一)行道樹栽植整齊、樹葉清潔,樹榦基部應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質材料覆蓋,並保持平整;
(二)臨街綠地、街道遊園、花壇、花池整潔美觀,無廢棄物,樹木、花草管所良好,無枯枝、死樹、雜草,及時防治病蟲害;
(三)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四)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屋頂,應實施垂直綠化或屋頂綠化;
(五)禁止在臨街樹木上弔掛、晾曬物品。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及標誌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
(二)禁止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
(三)禁止在街頭散發廣告;
(四)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標誌、標牌及宣傳牌等,應設置牢固、製作精美、用字規範,字跡、圖案清晰、完整,與街景協調並保持清潔,無破損、脫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應設置在商店門楣上方,同一條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設置的商招、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應一致,風格、體量與主體建築相協調。
第十三條 夜景燈飾管理標準:
(一)大中型建(構)築物,城市重要節點建(構)築物、繁華商業區的建(構)築物,標誌性建築物,城市道路、橋樑、河道、廣場、街道遊園、園林綠地及其它露天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商店、餐飲、娛樂場所等,應按城市夜景燈飾規劃設置夜景燈飾;
(二)夜景燈飾應按規定時間啟閉;
(三)夜景燈飾應保持完好無損、牢安全、整潔美觀,不得以強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礙交通和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影響建(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管理標準:
(一)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應設置不低於2米的硬質實體圍牆實施打圍作業;圍牆應設夜間照明裝置,外牆應作美化裝飾;
(二)待建工地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
(三)拆除建(構)築物,應採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濕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四)實施道路和各類管線等基礎設施施工的,應對施工區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或封閉,隔離或封閉裝置不低於1.5米,並設置安全標誌和警示燈具;
(五)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時,應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六)施工、拆遷等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應及時清除,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第十五條 水域環境管理標準:
(一)不得擅自侵佔、覆蓋城區河道,封斷河堤,設泵取水,圈佔水面,堵塞河道,掏撈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佔用河堤保護區道路、綠地搭建建(構)築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灘塗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屍體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糞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護區範圍內設置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四)禁止損毀河堤和河道管理設施。
第十六條 商場(店)、餐館管理標準:
(一)住宅樓不得新開設餐館,已開設但未達到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的應限期改造、轉向經營或停業;
(二)經營餐飲或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的,應對煙道、爐灶進行改造,使用清潔能源,符合食品衛生和環保要求,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三)商場(店)、餐館不得越門佔道經營;
(四)商場(店)、餐館應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陳設有序,櫥窗明亮、造型美觀。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一)道路、廣場、橋樑、地下通道、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商場(店)、公園、街道遊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按照責任分工進行清掃、保潔,做到垃圾日產日清,保持容貌整潔;
(二)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
2、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
3、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禽畜臟器及其它污物;
4、在露天場所和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
5、佔用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從事各類車輛的清洗、維修活動;
(三)道路、廣場、街道遊園等公共場所及居民小區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准配備足夠的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設施的完好、清潔;
(四)集貿市場、商場(店)等商品交易場所應保持場(店)內設施整潔,商品擺放有序,排水暢通,無積存垃圾,無污水溢流;
(五)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誌齊全醒目。車容不潔的車輛,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
(六)載運容易散落、流漏、飛揚的物品的車輛,應對箱體進行嚴密封蓋,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沿途灑漏、污染道路;
(七)對生活垃圾投放點(桶)、袋裝生活垃圾中轉房等環境衛生設施,應定期清洗、消毒滅菌,保持其完好、整潔;
(八)公共廁所應保持地面、牆面、門窗、蹲位的清潔衛生,排污暢通,無蠅蛆、尿鹼、惡臭;
(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進入公共綠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內的場所,不得搭乘公共汽車,犬只外出產生的糞便,犬主應及時清除。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臨街建築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未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的;
(二)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安裝外置式防護欄(網)的;
(三)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弔掛、晾曬、戴盆望天放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的;
(四)臨街單位、商場、店鋪設置遮雨(陽)蓬的;
(五)臨街底樓安裝的空調外機、排氣扇等,距地面高度小於2米的;
(六)新建築臨街面安裝空調外機的;
(七)臨街住宅樓住戶設置遮雨(陽)蓬不符合規定的;
(八)在臨街樹木或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弔掛、晾曬物品的;
(九)隨地吐痰、便溺的;
(十)亂扔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盒)等廢棄物的;
(十一)未及時清除犬只產生的糞便的;
(十二)在街頭散發廣告的;
(十三)在建(構)築物、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上亂貼、亂寫、亂畫、亂刻、亂噴塗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宣傳、諮詢、募捐及其它經營活動的;
(二)佔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進行麻將等棋牌活動的;
(三)佔用道路、橋樑、廣場、街道遊園從事各類車輛清洗、維修活動的;
(四)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糞便,亂扔動物屍體、領取畜臟器及其它污物的;
(五)在露天場所和環境衛生設施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的;
(六)廣告、標誌等陳舊、破損、缺字、錯字,未進行整修或更換的;
(七)屋頂亂堆亂放的;
(八)待建工地亂搭亂建或積存垃圾的;
(九)商場(店)、餐館越門佔道經營的;
(十)臨時佔道停車場(點)未設規範的標牌、標線或車輛停放無序的;
(十一)公共車站(台)、郵箱、電話亭、畫廊、招貼欄、宣傳欄(窗)等破損、脫漆、鏽蝕、不整潔的;
(十二)應選用而未選用透景圍牆或綠籬、花壇、花池、柵欄作為隔離分界的;
(十三)不按規定時間啟閉夜景燈飾的;
(十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或停放的機動車輛,車容不潔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和城市道路、橋樑、廣場、河堤、綠地、街道遊園、建(構)築物等戶外空間,設置彩旗、彩條、充氣物、布幅、霓紅燈、電子顯示屏(牌)、標誌、標牌、燈箱、櫥窗,或發布戶外廣告、張掛宣傳標語的;
(二)施工、拆遷、待建工地未設置硬質實體圍牆或圍牆低於2米的,圍牆未設夜間照明裝置、外牆未作美化裝飾的;
(三)待建工地三個月內不能開工而未對工地區域進行臨時綠化的;
(四)道路和各類管線施工工地未對施工區域實行硬質實體隔離、封閉,或隔離、封閉裝置低於1.5米,以及未設置安全標誌和警示燈具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裝飾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時拆除各種臨時施工設施,或未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可對個人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罰款:
(一)擅自改建、擴建臨街陽台、窗檯、觀景台的;
(二)在住宅樓新開設餐館的;
(三)破牆開店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作出決定;對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它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可由區市容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它行為,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有損市容市貌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違法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必須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不得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市郊區(市)縣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