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內容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39件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訂:
一、對下列省政府規章中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明顯不適應,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與本省其他省政府規章明顯不協調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十條修改為:“具備旅遊價值的保護區,在確保不損害自然資源的前提下,可在實驗區內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旅遊活動。”
(二)《安徽省航道管理辦法》。
1. 刪去第七條第五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2. 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航道養護經費為中央財政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替代性轉移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省航道管理機構統一用於航道的管理和養護。”
3. 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航道養護經費通過中央財政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安排,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省航道管理機構根據航道養護、建設的需求編製年度資金預算,經批複后執行。”
(三)《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1. 第十二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 第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報批和重建。居民住宅區因公共利益確需拆除配套的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報原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批准。”
(四)《安徽省〈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修改為:“蓄滯洪區運用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農作物實行畝均定值補償。農作物補償面積為承包合同內的受淹面積,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統計上報的蓄滯洪前三年(不含分洪年份,下同)同季主要農作物平均產值的70%確定。
(二)經濟林(含楊樹、杞柳、紫穗槐,下同)實行畝均定值補償。補償標準按蓄滯洪前三年相同生長期平均產值的50%確定。經濟林套種農作物的受淹土地,按照就高原則,只計算一種,不得重複計算。
(三)專業養殖實行分類定值補償,非專業養殖不予補償。專業養殖的種類和規模,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認定。補償標準按蓄滯洪區前三年相同生長期平均產值的50%確定。水產養殖實行最高限額補償,最高補償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承包土地改挖魚塘未達專業養殖標準的,按照實際承包面積比照農作物進行補償。
(四)居民住房補償主體部分的水毀損失,按損失價值的70%予以補償,損失價值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定,其他搭建的附屬建築物不予補償。
(五)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主要補償因來不及轉移所造成的水毀損失,能轉移而不願轉移的不予補償。家庭農業生產機械主要包括電(動)機、柴油機等農用生產機械。役畜主要包括牛、馬、騾、驢等從事農役的牲畜(不含幼畜)。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主要包括空調、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等主要家用電器。以上三項按水毀損失的50%補償,但登記總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毀損失的100%補償,水毀損失超過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補償。”
(五)《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
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任期目標。”
(六)《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1. 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馬力以上1700馬力以下,並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方式;”
2.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過載吊機船過載砂石,應當過載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開採的砂石。”
(七)《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1. 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除配送中心和國家定點的變性燃料乙醇生產企業、組分汽油生產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生產、調配。嚴禁生產、銷售、使用添加甲醇的汽油等車用燃料。”
2.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調配、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查處。”
(八)《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十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修改為:“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註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二、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引用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一)《安徽省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二)《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四條。
(三)《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四)《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十四條。
三、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引用的“《安徽省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修改為“《安徽省勞動保護條例》”。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四、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引用的“《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安徽省林業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五、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一)《招收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處罰辦法》第四條。
(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四十八條。
(三)《安徽省城鎮公有房屋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四)《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五)《安徽省徵兵工作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六)《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七)《安徽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八)《安徽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
(九)《安徽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第四十五條。
(十)《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十一)《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十二)《安徽省地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六、將下列省政府規章中的“行署(市)”、“市(行署)”、“地(市)”、“行署、省轄市”、“行署、市”、“地級市(行署)”、“行署和市”、“行署或市”、“地、市”,修改為“設區的市”;“行署和市、縣(區)”、“行署或市、縣”、“地、市、縣(市、區)”、“地、市、縣”,修改為“市、縣(區)”;“行署和市、縣”修改為“市、縣”;“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一)《安徽省駟馬山灌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
(二)《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二條。
(三)《安徽省林業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
(四)《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五條。
(五)《安徽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十二條。
(六)《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七)《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
(八)《安徽省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九)《安徽省民族工作暫行規定》第五條。
(十)《安徽省職業技能培訓管理辦法》第九條。
(十一)《安徽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條。
(十二)《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六條。
(十三)《安徽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第六條、第十條。
(十四)《安徽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三條。
(十五)《安徽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十六)《安徽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四條。
(十七)《安徽省農業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十八)《安徽省旅遊市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十九)《安徽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十)《安徽省婚前醫學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二十一)《安徽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二十二)《安徽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四條。
(二十三)《安徽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第八條。
(二十四)《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