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關閉

政府對事業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責令關閉是一種很重的行政處罰,即人民政府對於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依法作出決定,命令其關閉。適用於那些嚴重污染環境,並且經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不能讓其繼續存在下去的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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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責令中央或省級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關閉,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關閉,還須報國務院批准。責任市、縣或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關閉,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