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險

戰爭險

戰爭險,是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的一種附加險。保險人承保保險標的因海上發生的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禁制、扣押,並包括常規武器、水雷、魚雷和炸彈所致損失,以及由此發生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保險。

定義


各爭險,包括運、陸運、空運郵包爭險。承保爭類似爭引保險貨損。

負責範圍


各運輸式爭險,運輸具,具責差,各爭險共負責範圍,基。即爭、類似爭及武裝衝突致損,貨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引損負責。運爭險,"盜致損",爭險,。
各爭險敵原子熱核製造的武器所導致的損失和費用,都是不負責的。因為這種原子、核武器的破壞性非常大,造成的損失也是難以估計的,保險公司無法承擔。此外,海運戰爭險對於因執政者、當權者或其他武裝集團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喪失和損失是不負責任的。此外,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的開始和終止。同運輸險的起訖期限是不一樣的。

負責期限


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僅限於水上危險或運輸工具上的危險。不像運輸險那樣都負責倉至倉的責任。例如,海運戰爭險的負責期限,從貨物裝上海輪時開始,到卸離海輪時終止;或從該海輪到達目的港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限;空運戰爭險從貨物裝上飛機時開始到卸離飛機時為止。各種戰爭險的保險期限所以有這樣的規定,是避免危險過於集中,保險公司難於承擔。如果戰爭險負責倉至倉,那麼在某一地方發生戰爭,保險公司在該地的在途保險貨物可能積累到一個很大的數額,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就大了。

投保方式


戰爭險不能單獨投保,它作為特殊附加險的一種,只能在投了基本險的前提下投保。它雖然不能獨自投保,但對其他附加險而言又有很強的獨立性。
通常,在戰爭的地方,投資當地的產業鏈,受到戰爭破壞設保可獲得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