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市政府組成部門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將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的,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10月23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正式掛牌。

現任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喬明佳

機構簡介


按照《重慶市機構改革方案》要求,重慶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將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接下來,市住建委將聚焦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努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創造高品質生活,為重慶加快建設內陸開放高地、山清水秀美麗之地提供堅強的體制機制保障。
副市長陸克華出席掛牌儀式。

現任領導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喬明佳
喬明佳
喬明佳
副主任:董勇

主要職責


(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區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編製收支年度計劃並下達。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全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擬訂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
(四)負責建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築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編製和發布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負責新型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擬訂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指導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協調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市級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擬訂城市軌道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九)負責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統籌,強化統籌職責,提升統籌能力。擬訂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負責統籌協調“兩江四岸”規劃、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擬訂“兩江四岸”建設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統籌項目進度安排、推進實施、監督檢查、效果評價等工作。
(十)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主城區“清水綠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擬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範。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範、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組織編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五)負責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管理。擬訂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綠色建築評價及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發展。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擬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隊伍承擔,並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指導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執法工作。
(十八)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開展相關領域國際國內交流合作。
(十九)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 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工作銜接職責分工。凡專業性工作,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銜接,市住房城鄉建委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綜合性工作,市政府委託市住房城鄉建委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銜接。
2. 城市軌道交通職責分工。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管理,市交通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與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銜接。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等工作。承擔政務督辦、政務公開、政務信息、電子政務、績效考核等工作。統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委系統信訪工作。
(二)法制處。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為機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負責指導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處罰聽證。指導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法律服務。
(三)計劃處。承擔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牽頭籌集住房和城鄉建設維護資金和編製收支年度計劃並下達。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負責城鄉建設維護、住房保障等重點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控制管理工作。負責編製部門預算,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監督直屬單位財務、預算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四)綜合發展處(研究室)。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製房地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及分析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分析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擬訂住房保障發展政策、規劃、計劃、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改革、公積金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推進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分配使用和後期管理。監督管理住房補貼發放。指導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擔全市住房公積金、房改售房資金監管職責。
(六)房地產開發建設處。擬訂房地產開發建設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培育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承擔房地產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項目資本金監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規定等制度的監督執行職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及聯合建設備案管理。
(七)房地產市場處。牽頭擬訂房地產調控政策並統籌實施。擬訂房地產交易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租賃企業市場行為,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承擔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合同備案管理。承擔商品房銷售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預售資金監管。承擔房屋面積管理相關工作。
(八)房屋徵收處。指導和監督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組織擬訂年度徵收計劃,規範徵收評估活動,負責主城區徵收項目備案。統籌推進全市城市棚戶區改造,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計劃並監督實施。
(九)物業監督管理處。指導城市既有建築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擬訂物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重大矛盾糾紛。指導監督商品房物業維修資金和其他房屋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十)建築業管理處(行政審批處)。擬訂建築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編製和發布地方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監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承擔牽頭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委系統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
(十一)質量安全處(應急工作辦公室)。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市管項目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應急調度職責。監督管理工程監理、工程保險、工程擔保工作。指導新型建築材料、建築機械與設備應用管理。負責房屋主體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建檔案工作。
(十二)設計與綠色建築發展處(重慶市抗震辦公室)。擬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綠色建築及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和城市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指導城市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承擔綠色建築、綠色住宅生態小區和綠色建材評價及建築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指導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
(十三)城市道路建設處。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附屬設施、慢行系統和公共停車場等建設政策、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市級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重大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市級重點項目建設協調工作。
(十四)軌道交通建設處。擬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牽頭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項目建設。牽頭推進城市軌道交通與高鐵、市域鐵路融合發展。承擔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銜接的相關工作。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五)城市提升統籌處(主城區“兩江四岸”治理提升辦公室)。研究提出城市提升和“兩江四岸”治理提升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擬訂相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牽頭推進城市提升行動計劃,統籌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前期工作和項目協調。承擔統籌協調“兩江四岸”規劃、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擬訂“兩江四岸”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組織編製整體設計方案,統籌項目進度安排、推進實施、監督檢查、效果評價等工作。承擔城市提升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主城區“兩江四岸”治理提升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城市人居環境建設處。擬訂城市人居環境改善相關政策、規劃、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牽頭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負責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工作,建立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各管線行業年度建設計劃,安排管線工程建設時序。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建立實施項目儲備制度。承擔牽頭協調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主城區“清水綠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七)排水管理處。擬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承擔城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管理工作。承擔城市排水防澇牽頭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十八)村鎮建設處。擬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制定村鎮建設技術標準和圖集並指導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村鎮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指導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建設管理。牽頭推進傳統村落保護髮展。指導農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推廣農房建設適用技術。
(十九)科技與對外合作處。擬訂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動實施智能建造,牽頭建立智能建設管理系統。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推廣裝配式建築。指導建設新技術示範、推廣、應用。組織編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委系統網路安全工作。承擔委系統外事工作,推進行業經濟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處。擬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的相關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相關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工作。
(二十一)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處。擬訂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相關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相關工作。指導區縣(自治縣)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工作。
(二十二)組織人事處(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組織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日常工作。具體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全市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辦審核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人選事項。
(二十三)宣傳教育處。承擔委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新聞宣傳和統一戰線工作。承擔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服務工作。承擔委門戶網站信息內容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網站內容管理。承擔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學習和教育培訓工作。統籌指導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負責施工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資格管理工作,建立人才資料庫。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
機關黨委。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負責管理所屬單位黨建工作。負責機關群團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