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制度
證人保護制度
依據法律,廣義的“證人”包括舉報人、證人以及鑒定人。
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雖然都規定了舉報人、證人舉報和作證的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也有相關的文件涉及保護舉報人、證人的權利,但是我國現有的證人保護制度多是宣示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實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比如,由於事前沒有及時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使證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家人遭到打擊報復;由於沒有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證人的姓名、身份,使證人受到歧視;由於沒有保障證人的合法權益,使證人因作證而影響工作和人事關係;由於證人未能享有客觀作證的條件,使證人在作證時受到各方面的干擾等等。但最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沒有單一的證人保護法律,也沒有專門的計劃和經費。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非常成熟,美國、新加坡、德國等國家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除了這些單獨的立法以外,很多國家的訴訟法,都有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除了這些國家法律和國際公約之外,很多國家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計劃,還有很多國家,比如美國、澳大利亞,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
術未形致共識,專義。程宗璋“證保護程序司證及範圍屬保護制”(--《證制較思考》);何家弘認為它“是指國家對證人在履行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所給予的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研究》)戴澤軍則給出了狹義和廣義的兩個概念。“狹義的是人民法院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及其一定範圍內親屬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和財產予以保護的制度;廣義的證人保護還包括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到案作證的證人的保護”(---《證據規則》)
深圳寶區檢察院首創證保護制專組嚴威脅證貼保護,證濟補償
寶區檢察院專證保護專題研究組,半努,借鑒保護證驗基礎,證保護程序啟終止、保護責、保護容、範圍措施逐晰強化。
證人財產、名譽、親屬均列入保護範圍
寶安區檢察院出台的《證人保護工作規定》,將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后保護。對於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併列入保護範圍。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實行專門經濟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