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由禹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禹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禹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許昌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22日,禹州市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著該市監察體制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禹州市紀檢監察工作踏上了新的征程。

現任中共禹州市委常委、禹州市紀委書記,禹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璐

主要職責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2020年6月9日,在禹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劉璐同志當選禹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體制改革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對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
2、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犯罪行為的檢舉控告。
3、黨員對黨紀處分或者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
4、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的申訴。
5、對原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未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訴。
6、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批評建議。
(二)舉報渠道
來信,就是通過信件將信訪舉報材料郵寄到紀檢監察機關。
來訪,就是到紀檢監察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電話,就是撥打紀檢監察系統的12388統一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網路,就是登錄紀檢監察機關的舉報網站等進行舉報。
(三)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路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路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許可權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複審複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複核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複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禹州市紀委機關與禹州市監察委合署辦公,共有21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監督檢查室至第六監督檢查室、第一審查調查室至第五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機關黨委。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8個。
職責簡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公文的審核、清理、編纂;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二)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派駐機構、市委巡察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監察組、市管高校和市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負責“清風禹州”禹州市紀檢監察網、禹州市“清風禹州”政務微博、“清風禹州”官方微信和“清風禹州”手機報信息的收集、編輯、審核、發布等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理論中心組學習等。
(四)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規建議;參與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有關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備案審查;負責組織協調全市以案促改工作等。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和組織實施有關部門移送的重大事故、事件中涉及監督對象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兩個責任”等方面的典型案件;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統籌建立市管幹部廉政檔案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六)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或派出機構、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監察組報送的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后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等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對轉送市紀委監委派駐或派出機構和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監察組辦理的檢舉控告進行監督檢查,對典型問題交辦、督辦等。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組織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組織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執紀辦案特殊裝備保障;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辦市管幹部及其他重點個案的追逃追贓工作;負責市管幹部出國(境)廉政審核;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綜合分析所聯繫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承辦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及其系統做好以案促改、巡視巡察整改工作等。
(九)第一至第五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組織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組織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十)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案件質量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複核案件等。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直屬單位全體幹部,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全體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市管高校和市管企業等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紀委(紀工委)監察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工作、群團工作;負責機關文明單位創建工作。
派駐職責
1、按照市紀委監察委授權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派駐紀檢監察組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對被監督單位管理的行業、系統實施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
2、督促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監督責任。檢查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等情況。參加被監督單位黨組織會議、局長(主任)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發現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等重大問題,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委報告,提出處置意見。
3、經市紀委監察委批准,組織核實反映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負責調查被監督單位內設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違紀違法的案件,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委報告,提出處置意見。
4、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市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監督監察,對反映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的問題線索,應及時向市紀委監察委報告。
5、受理對被監督單位黨組織、黨員幹部和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檢舉和控告。
6、派駐紀檢監察組要定期向市紀委監察委彙報工作,定期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黨委)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監督對象廉政檔案。
7、承辦市紀委監察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禹州市監察委員會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劉璐
副主任
黨東偉、韓同周
委員
鮑士讓、常建章、賈長青、張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