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土地小組

中葡土地小組

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為《關於過渡時期的安排》,規定成立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中葡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過渡時期內繼續進行友好合作,以為澳門治權的交接創造更妥善的條件。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中葡土地小組
地區:澳門
成立:1988年1月15日

簡介


中葡土地小組
中葡土地小組
中葡土地小組,中葡兩國政府在澳門過渡期內處理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的機構。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二的有關規定,於1988年1月15日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
性質和組成:中葡土地小組是代表兩國政府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的機構。土地小組由中葡雙方各指派3名成員組成。還可指派必要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他們享有外交特權及豁免。
土地小組以澳門為常駐地,工作時限至1999年12月19日為止。中方首任組長為張祥霖,現任組長為楊潤珍(女);葡方首任組長為拉莫斯。中方曾擔任組長的還有謝后和,丁寶年。

職責


中葡土地小組主要職責:
第一,就中葡雙方關於處理澳門土地契約及有關事項的規定進行磋商。
第二,就以下4方面的規定,監察批出土地的數量和期限,以及批出土地所得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況:①原由澳門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2年12月19日以前滿期的土地契約(臨時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續期並收取批約費用,但續期年期不得超過2049年12月19日。②從《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可按現行有關規定批出年期不超過2049年12月19日的新土地契約,並收取批約費用。③上述②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開發土地),每年限於20公頃。④《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葡萄牙政府從新批和續批土地契約中所得的各項收入,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葡政府和日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平分。屬於澳門政府所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上述扣除款項,用於澳門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的儲備金,存入在澳門註冊的銀行。必要時,澳葡政府在徵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將該項基金用於過渡時期的土地開發和公共工程。
第三,審核葡澳政府提出的使用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土地收入的建議,並提出意見,供中方決定。(3)運作。土地小組在《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工作到1999年12月19日為止。以澳門為常駐地。小組的工作和組織程序,由雙方按規定商定。小組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問題,提交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