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直接投資

經濟術語之一

吸收直接投資是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來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

概念


吸收直接投資是指企業按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的原則來吸收國家、法人、個人、外商投入資金的一種籌資方式。
優點:可以儘快形成生產力,容易進行信息溝通。
缺點:資金成本高,不易進行產權交易

種類


吸收直接投資的種類:
1. 吸收國家投資
國家投資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叫國有資本。根據《公司國有資本與公司財務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公司持續經營期間,公司以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國有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由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由董事會決定,並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吸收國家投資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產權歸屬國家;(2) 資金的運用和處置受國家約束較大;(3) 在國有公司中採用比較廣泛。
2. 吸收法人投資
法人投資是指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稱為法人資本。吸收法人資本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發生在法人單位之間;(2) 以參與公司利潤分配或控制為目的;(3) 出資方式靈活多樣。
企業可以通過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即與其他國家的投資者共同投資,創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共享利益。
4. 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社會公眾投資是指社會個人或本公司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公司,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稱為個人資本。吸收社會公眾投資一般具有以下特點:(1) 參加投資的人員較多;(2) 每人投資的數額相對較少;(3) 以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為基本目的。

程序


吸收直接投資的程序:
1. 確定籌資數量
企業在新建在擴大經營時,首先確定資金的需要量。資金的需要量應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和供銷條件等來核定,確保籌資數量與資金需要量相適應。
2. 尋找投資單位
企業既要廣泛了解有關投資者的資信、財力和投資意向,又要通過信息交流和宣傳,使出資方了解企業的經營能力、財務狀況以及未來預期,以便於公司從中尋找最合適的合作夥伴。
3. 協商和簽署投資協議
找到合適的投資夥伴后,雙方進行具體協商,確定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企業應儘可能吸收貨幣投資,如果投資方確有先進而適合需要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亦可採取非貨幣投資方式。對實物投資、工業產權投資、土地使用權投資等非貨幣資產,雙方應按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定價。當出資數額、資產作價確定后,雙方須簽署投資的協議或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4. 取得所籌集的資金
簽署投資協議后,企業應按規定或計劃取得資金。如果採取現金投資方式,通常還要編製撥款計劃,確定撥款期限、每期數額及劃撥方式,有時投資者還要規定撥款的用途,如把撥款區分為固定資產投資撥款、流動資金撥款、專項撥款等。如為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投資,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核實財產。財產數量是否準確,特別是價格有無高估低估的情況,關係到投資各方的經濟利益,必須認真處理,必要時可聘請專業資產評估機構來評定,然後辦理產權的轉移手續取得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