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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簡稱內司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按照人大常委會的要求,為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做服務工作。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受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人大常委會領導。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有一定的監督權、審議權和提議案權。
內務司法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成員由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同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內司委採用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組成人員是從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的,換句話說內司委委員必須是人大代表。
他們都是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還是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在大會期間,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相當,同是為大會服務的工作機構。內司委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決定了它的活動原則實行會議制,而不是首長負責制。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整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習仲勛(七屆)、孟連崑(八屆)、侯宗賓(九屆)、何椿霖(十屆)、黃鎮東(十一屆)、馬馼(十二屆)先後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一是嚴格依法辦事。
二是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凡是內司委研究和審議議案,對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意見,都應當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個人不能決定處理。
三是依程序辦事,內司委開展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內司委的議事規則,不允許有隨意性。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比較。內司委是權力機關的常設工作機關,屬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不能對社會直接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人大常委會則是權力機關實體,能夠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草擬和組織草擬內務司法方面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草案;對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規草案進行調查和研究,提出報告;對報請常委會批准的有關法規進行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委會解釋有關法規承辦具體工作。
2、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下發的內務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和徵求意見,提出修改意見,並綜合上報。
3、對省政府制定的有關規章、決定和命令,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進行檢查,發現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及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報告。
4、檢查有關內務司法方面法律、法規以及全國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
5、聯繫與本委工作有關的行政、司法部門,受主任會議的委託,聽取聯繫部門的彙報,了解和掌握內務司法方面的工作情況,為常委會對政府、“兩院”有關工作實施監督提供情況並做具體工作。
6、辦理常委會交辦的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聯繫與本委工作和有關的人民代表,根據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布置和要求,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視察。
7、處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辦理上級機關和常委會負責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8、承辦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