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原則

功利原則

功利原則,也被稱為最大快樂原則或最大幸福原則。它是功利主義的核心觀念,由J.邊沁首先系統提出。功利原則主張我們應根據一個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來判斷它的道德價值。

目錄

正文


一個行為如與它促進功利或快樂的趨向相稱就是正確的;如根據它的趨向會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痛苦,它就是錯的。功利不僅被提出作為道德的惟一標準,而且還被作為評價制度和對國家的政治義務做辯護的基礎。邊沁認為這一原則是任何法律制度的現世基礎,並把功利作為應存在什麼樣的法律的檢驗。功利原則在很多方面都受到挑戰,包括它在評價行為時對後果而不是對意圖的強調、它將利益的原理置於權利的原理之上和它對快樂的分配及對衡量、累計快樂時的困難的漠不關心。這一原則的基他形式已經以其他利益,例如需要的滿足,取代了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