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設施
為居民生活服務的公共設施
城市公共設施又稱城市公用設施。指為城鎮生產和居民生活服務的各種公共設施。在城市公共設施的業務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標誌等屬於公安系統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用於城市公共設施的自籌建設投資免征建築稅。
目錄
一般包括: (1) 市政工程設施:指城市道路、橋樑、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溝渠、污水處理和路燈設施等。不包括廠礦企業內部及為其專用的上述設施。(2) 園林綠化設施: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綠地、專用綠地,或為公共綠地服務的生產綠地。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 (包括不經常開放的、以公園為主的陵園) 、花園、果園、竹園、花圃、草圃、苗圃以及風景區、林蔭道、廣場綠地、濱河綠地、防洪林帶和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居民綠化用地。(3) 環境衛生設施:指公共廁所、清掃垃圾糞便、街道洒水、掃雪等與保障城市公共衛生有關的設施; (4) 其他公共設 施:指公用消防設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設施(燈火管制及警報設備) 、交通標誌(路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