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資金專戶
財政資金專戶
4.賬戶管理制度不健全,對財政專戶管理的約束力較弱。二、工作建議:1.改革財政專戶分散管理模式,規範財政專戶管理。
財政資金專戶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管理和核算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的專用賬戶,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專項事業的發展,推進綜合財政預算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目前財政性資金專戶運轉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問題:
1.財政專戶分散管理,開戶銀行監督規範難到位。當前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方式是:財政管理部門以財政局名稱,按資金用途和性質分別在各家銀行開立各種專戶,有“財政專項資金專戶”類和“財政預算外專戶”類,並劃分到財政局各職能部門管理,進行分戶、分賬核算。財政專戶管理存在著主管部門多、賬戶多、資金多的現象,這種財政性資金分散開戶、分散管理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專戶資金被管理部門以“暫借款”、“調度”等各種方式挪用擠占的現象,加大了銀行對財政專戶規範管理的難度,開戶銀行名符其實地成為財政部門的“出納員”和“記賬員”,專戶日常監督管理難以到位。
2.專用憑證防偽手段落後,支付結算風險防範難度大。目前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專戶,在支付資金時使用財政部門內部印製的《預算撥款憑證》和《預算外撥款憑證》,憑證製作上過於簡單,製作的紙質一般化,無防偽標記,無號碼控制,與《支付結算辦法》中關於“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需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結算憑證”的有關規定不符,商業銀行不便於控制和管理,資金安全防範難度大。
3.專戶對賬不及時,缺乏有效監督管理機制。由於商業銀行實行不經複核一人辦理業務的櫃員管理制度,財政非稅匯繳專戶資金的收納和划解入庫均由商業銀行櫃員一人辦理,業務處理過程串戶和錯划等差錯事項時有發生。加之財政管理部門當前非稅資金征繳入庫對賬,採用先與執收執法單位核對核銷非稅票據,后與開戶銀行對賬的管理模式。而核對核銷票據時間財政管理部門內部限定為1至3個月內完成,造成財政與開戶銀行對賬時間需要1至3個月。缺乏及時有效的對賬管理機制,存在一定的資金結算風險。
4.賬戶管理制度不健全,對財政專戶管理的約束力較弱。由於財政性資金不同於其他性質資金,目前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人民銀行對預算單位的專戶開戶管理,把財政部門是否開具“同意開戶的證明”作為專戶許可開戶的依據。而對預算單位專戶的變更和撤銷無需經財政部門的同意;對同一文件、同一性質或相似性質的專項資金,是否只能開立一個或多個財政專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財政部門在多家銀行開立同一性質資金專戶或撤銷、變更開戶銀行的現象時有發生,約束了基層人民銀行對財政專戶的行政許可和規範化管理。
5.專戶資金沉澱多,誘發不良的金融業務競爭。目前,財政專戶中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上級對口部門撥入資金、地方財政預算撥款和地方財政歸集非稅性收入資金而形成的沉澱資金,如社會保障資金、三農資金、國債配套資金、國資改制資金、土地出讓資金和財政預算外資金等。財政專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專款專用和專項事業的發展。但是,專戶內大量資金的沉澱,一方面,管理部門增加存款利息收入,而這些利息收入的使用往往逃避預算收支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為分得更多存款放鬆對賬戶和資金支付結算的規範管理,從而誘發了惡意競爭的不良金融環境,存在資金結算風險。
二、工作建議:
1.改革財政專戶分散管理模式,規範財政專戶管理。財政專戶的設置應按照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要求,遵循“規範、統一、高效、精簡”的原則。對同一性質或相似性質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開立一個財政專戶,實行同戶分賬核算,消除專戶過多、重複設置、管理分散的弊端。建立特殊性質的資金專戶封閉管理模式,如“三農資金、社保資金”等特殊性質專戶資金,通過財政與開戶銀行簽訂專戶資金封閉管理協議,明確財政與開戶銀行的權利與義務,促進開戶銀行對專戶和專項資金支付結算等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減少專項資金收付的中間環節,確保專戶資金專用和規範管理。
2.制定財政專用憑證管理制度,防範資金支付風險。由於財政專戶用於存儲、管理、核算特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撥款憑證具有使用量大、收款單位多、業務發生頻繁、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人民銀行應根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財政專用憑證管理辦法》,印製統一標準格式的財政專用憑證,設置憑證防偽標記和號碼控制管理,把財政專用憑證劃歸開戶銀行管理,並列入重要憑證管理,嚴禁財政部門自行印製憑證的行為,加快落實財政專用憑證的印製、出售、領用和保管制度建設,才能有效地防範財政性專戶資金支付風險。
3.加強賬戶管理法規建設,促進財政專戶管理規範化。修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把預算單位賬戶的變更和撤銷;非預算事業單位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納入經“財政部門的同意”后,人民銀行才能辦理對其專戶變更和撤銷。對同一文件、同一性質或相似性質的專項資金,《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應明確作出“只能選擇一家銀行開立一個財政專戶”的規定,才能規範基層人民銀行對財政專戶日常管理。
4.加快國庫管理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加快國庫收付管理體制改革,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深化“收支兩條線”管理,實現“收入直繳,支出直撥”。取消各徵收單位以各種形式設立的收入“過渡專戶”和預算外專戶,把財政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內管理,建立綜合財政預算,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職責,對財政性資金的收支進行監督管理,減少財政專項資金的周轉環節和流動中的沉澱,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有效地抑制金融機構為財政專戶存款而產生的不良競爭,營造良好的金融服務環境。
5.構建專戶對賬長效機制,強化財政性資金專戶監管。各級人民銀行應積極與商業銀行和地方財政部門聯合制定財政性資金專戶對賬管理長效機制,明確對賬的時間、程序、回執、內控、權利和責任。一是根據財政性資金專戶的特殊性質,制定並實行財政性資金專戶對賬專管員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根據對賬與賬務核算人員相分離原則,把對賬專管員核批后報送開戶銀行備案,用於對賬業務的聯繫和單據交接,扎紮實實把財政專戶對賬職責落實到人;二是制定開戶銀行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財政專戶對賬簽證單的管理制度,開展財政性資金專戶非現場監督管理。三是基層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商業銀行財政性資金專戶對賬情況監督管理,把專戶對賬情況列入國庫經收處現場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執行財政性資金專戶對賬現場檢查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銀行經理國庫職責,確保財政性資金及時足額入庫和資金支付結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