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擔保

信用擔保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擔保的本質是保障和提升價值實現的人格化的社會物質關係。信用擔保屬於第三方擔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債權實現,促進資金融通和其他生產要素的流通。

基本原則


區別對待

信用擔保機構良莠不齊,在資本實力、風險控制、經營業績和商業信譽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別。因此,並不是每個擔保機構都可以參與保全擔保。各高級法院應當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參與保全擔保的條件進行限定,排除實力弱小的機構進入司法擔保業務領域。

適度審慎

信用擔保與實物資產擔保相比,法院不易審查和控制,風險較大。因此,我們認為,對於保全擔保而言,信用擔保的運用還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審查信用擔保的過程中,一方面要謹慎;另一方面,如果情況允許,應當儘可能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核準備案

信用擔保機構在各級法院開展司法擔保業務,應當經各高院審核同意並經統一備案。各高院出台有關規定后,符合條件並有意開展司法擔保業務的機構應持有關文件向高院申請核准並備案。備案制有利於統一管理,建立靈活的進入退出機制,也減輕中、基層法院的審核壓力。

體系完善


1.信用擔保體系的設計需要綜合考慮
信用擔保體系成功與否取決於眾多因素。首先,必須合理界定擔保機構與政府、銀行和企業之間的關係。其次,一個國家信用建設歷史的長短直接影響著信用擔保活動的風險。總之,擔保機構政府出資比例、擔保機構管理運行模式、信用擔保比例、放大倍數以及擔保費率。
2.信用擔保制度建設應當以防範風險為出發點 任何國家信用擔保體系的成功都離不開政府資金的參與,完善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同樣不應拒絕政府資金。但是,政府資金和擔保機構之間不應形成預算軟約束關係。財政每年為再擔保機構投入多少資金,要受到社會的廣泛監督,硬化預算約束。而在信用擔保體系運行模式選擇上,我國現階段也不應採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權責制。

意義


1.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2.信用擔保可以降低銀行的管理成本和經營風險,開拓銀行的新業務。

作用


有利於全社會的信用體系建設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信用是金融業的生命。金融業的信用建設是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業是金融業的延伸,在擔保業發展信用擔保,在經濟生活的最敏感區域作為切入點,可以直接使企業或個人提高信用觀念,關注和重視自身的信用建設。
有利於信用信息的資源共享
信息的資源共享是體現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方面。當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信用缺失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信用信息的不對稱而引起的,市場的交易雙方或幾方由於相互之間信息的閉塞造成交易成本的提高和交易的失敗,或由於信息的虛假而使交易一方蒙受巨額損失。金融產品的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此類問題。推廣信用擔保,使正確的、同一的信用信息被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和貸款企業共同分析、研究和享用,可以避免交易幾方出於各自的目的而通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方法獲得的信息的偏差,可以使大家在同一個比較科學的信用信息前提下,作出科學的決策。發展信用擔保,金融部門和擔保機構都可以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資源,不必為此付出更多的信息成本。
有利於促進信用評價機構的發展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信用評價機構是重要一環。評價機構處於交易過程中的獨立地位,不受交易幾方的利益制約和其他部門的影響,他運用科學的評價分析系統,對企業的信用狀況作出客觀的、全面的、科學的評估。毋庸違言,相對於經濟發展速度而言,我國信用評價業的發展是滯后的。正因如此,在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在融資和融資擔保領域,都應該大力促進信用評價業的發展。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在選擇客戶和決策擔保時,可以充分考慮評價機構的評價結果。對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而言,可以不必為搜集企業的信息而花費更多的成本。對企業而言,他可以用確實可以證明其實力的信用能力取得擔保資格。對評價機構而言,雖然他不必為此承擔採用其出具的評價報告而引起的法律後果,但,他要為自己的評價水平而承擔自身的生存風險,這種潛在的風險性促使評價機構必須不斷地完善和提高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和評價水平。
有利於擔保機構的業務拓展
擔保機構現有的反擔保模式基本上是以物化資產或有價證券或有關使用權證作抵押。反擔保物的價值額度要求也比較高,有的甚至是數倍於擔保額度。由此帶來的是一系列煩瑣的手續和審批程序,如物化資產的價值確認(資產評估)、權證的確認、有關部門的審批(如土地使用權抵押、房產所有權抵押)等。既提高了融資的綜合成本,又延長了融資時間。這些現象嚴重製約了擔保機構的業務拓展,致使很多企業郁於此因而對擔保融資退避三舍進而尋求其他融資方式。而全額信用擔保方式則能在較短的時間內、較低的融資成本狀況下完成融資任務。

功能


信用擔保是金融交易過程中的內生需求,信用擔保機構則是專業從事信用擔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組織。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功能:

節約功能

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費用特別是內生交易費用的功能。專業化是信用擔保機構的重要特徵,信用擔保機構是為促進不同專業化經濟主體之間的金融交易行為而產生的,而它自身也必須走專業化道路來獲得“專業化經濟”的好處。專業化的中介機構在交易對象的搜集、信息的獲取和處理、專業人才的運用、培訓和專門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顯的專業化經濟和規模經濟。

配置功能

金融交易的過程是金融資源配置的過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於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金融制度的配置功能往往是金融制度總體功能的集中體現,直接反映著金融制度的效率狀況。擔保機構搜尋擔保對象並向其提供信用擔保的過程就是引導金融資源配置的過程,擔保機構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功能是與節約功能緊密相連的。擔保機構通過專業化的信息搜集與處理更容易準確找到“最有希望的企業或自然人”作為擔保對象,通過提供信用擔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鏈條,使金融交易的渠道暢通。擔保機構不僅僅是彌補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這些信用提供給有利於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最終帶來社會經濟績效的改進。

穩定功能

金融制度同其他經濟制度一樣注重和諧與穩定問題。這裡所說的信用擔保機構的穩定功能,是指必須有效克服和削弱擔保機構本身可能存在對金融交易造成的不穩定影響。依循這一思路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信用擔保機構的建立與發展必須注重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擔保機構事實上扮演了風險承擔者的角色,而風險的減少或消除則直接增加了資金供求雙方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第二,防範擔保機構自身的道德風險問題。

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申請人向會員信用機構申請信用擔保申請,做出附加CS條款的承諾,並按要求提供合同等資料;
第二步,審查。會員信用機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申請人身份的真實性;
3、申請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記錄;
4、申請人財務情況和履約能力;
5、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認為需要審查的其它事項。
會員信用機構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或認為存在重大風險的,拒絕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三步,簽訂信用擔保合同或信用擔保函。
第四步,向協會備案。

特點


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信用擔保具有以下特點:
信用擔保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由擔保人提供擔保,以此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於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由於擔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業銀行與企業兩者之間發生的貸款關係變成了商業銀行、企業與擔保公司三者之間的關係。由於擔保公司的介入就分散了商業銀行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證,從而增強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使中小企業的貸款渠道變得通暢起來。
擔保的本質實際上就是風險的防範或將風險分散和轉移。由於擔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業銀行對企業貸款的風險,卻給擔保業本身帶來了高風險。對風險的識別與控制首先取決於擔保專業人員業務經驗的積累。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與商業銀行達成共識,共同建立風險分散機制,實行比例擔保。這樣對於商業銀行業務的開展和擔保業的發展則是一個“雙贏”的結果。從各地擔保公司幾年來的業務實踐上看,商業銀行已經認識到此點是至關重要的。
從實際情況看,信用擔保的介入只是便利了商業銀行對企業的貸款,單個的擔保還不具有全面調節經濟資源配置的作用;但從整個擔保行業看,專業擔保機構的擔保可以集中地、系統地、按照特定目的承擔數倍於其資產的擔保責任,引導社會資金和商品的流向和流量,在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過程中發揮調節作用,成為政府實施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的有效工具之一。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政府往往願意出資引導、推動和發展本國的擔保業。

建立意義


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
信用擔保體系建立起來之後,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是貸款的銀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額的手續費,遠低於從民間籌集資金的費用,從而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可以降低銀行的管理成本和經營風險
信用擔保機構的存在可以簡化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於信用擔保機構能有效地應付銀行的償付危機,降低銀行的不良貸款,因此可以刺激銀行開拓新的信貸業務。
信用擔保體系具有經濟槓桿的作用
與一般企業事業單位的非專業性擔保相比較,由於克服了自發性、零散性等缺點,信用擔保體系可以集中地、系統地按照特定的目標,根據自身的實力與信譽承擔數倍於其資產的擔保責任,因而這種信用擔保具有放大倍數的功能,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可以發揮經濟槓桿作用,成為政府調控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

缺陷


從政治經濟學的層面來看,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結構、經營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結構性缺陷是指ZF的財政性擔保處於絕對主導地位,民間資本型的商業擔保和互助擔保所佔份額很低。經營性缺陷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的缺乏,即資金補償機制、風險分散機制、擔保品種和擔保人才的缺乏。功能性缺陷與結構性和經營性缺陷有著密切關係???結構性缺陷形成了宏觀意義上的功能性缺陷,經營性缺陷則構成了微觀意義上的功能性缺陷。

結構不足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主要表現在:在機構數量和擔保貸款金額上,ZF擔保的份額過高,民間資本型擔保(包括互助擔保和商業擔保)的比重嚴重不足。截至2003年6月底,全國信用擔保機構為966家,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約佔35.2%。在2001年100億元左右的總擔保金額中,ZF擔保資金為66億元。這說明了財政出資的ZF擔保在整個體系中處於絕對主導地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ZF是作為一個宏觀調控者和社會管理者而存在和運轉的,它在市場上的職能在於監管市場、制定市場規則和維護市場秩序。而且,中小企業貸款缺口作為一種市場現象,市場本身有機制、動因和能力來解決它,即由民間資本在中小企業貸款市場上提供貸款擔保。由於中小企業量多面廣,貸款需求具有明顯的個性化,新陳代謝速度較快,因此ZF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觀調控和社會管理職能之後還有足夠的財力在中小企業擔保體系中起主導性作用。所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過分依賴於ZF擔保,既無必要,也不可能。

經營不足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經營性缺陷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的缺乏:資金補償機制、風險分散機制、擔保品種和擔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過政策性出資建立的ZF擔保機構沒有實行企業化運作和市場化經營,行政干預仍然突出。一些地方ZF根據"誰投資,誰決策"的市場原則,認為ZF在擔保項目上有表決權,所以領導決定項目的情況並不少見。也有一些地方領導利用這種ZF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進行"設租"或"尋租",或是把ZF對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這種長期行為短期化和政治化。
1. 缺乏資金補償機制 ZF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以各級地方ZF財政資金和資產划入為主,擔保費收入為輔。但地方財政資金和資產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規模又小。ZF擔保機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收取的擔保費也很低。商業性擔保機構資本實力也較小,同樣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大多數商業性擔保機構把高擔保費作為資金補償來源,部分擔保機構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擔保費,一些機構的擔保費比這更高。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費一般為1%左右,法國為0.6%,我國TW地區和香港特區僅為0.5%左右。
2.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由於缺少明確的制度規範,擔保機構又由於實力過於弱小而處於談判上的弱勢地位,所以大多數銀行都將中小企業的貸款風險轉嫁給了擔保機構,有很多擔保機構甚至被迫承擔了100%的信貸風險。國際上,擔保機構一般只承擔80%的貸款責任,在美國為80%、加拿大為85%、法國為50%、日本為50~80%、德國為50~80%。擔保機構不僅集中了過多的貸款風險,而且它們極其缺乏風險分散機制。絕大多數擔保機構,尤其是商業擔保機構,都是尋求反擔保條款來分散風險,或者是提高擔保收費轉移風險。
3. 嚴重缺乏擔保方面的專業人才 一些地方ZF出資的擔保機構往往是由不熟悉擔保業務的ZF官員擔任,但是ZF擔保機構卻只有在專家的經營管理下實行市場化和企業化運作才能實現保本或微利經營,達到不以盈利為最終目標的政策性目的。民間資本型擔保機構業務開展緩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專業人才的管理和運作。同時,中國還沒有擔保從業資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懲戒機制也造成了現有從業人員能力和素質的欠缺。
4. 擔保品種貧乏,期限集中於短期 中國多數擔保貸款的期限都在6個月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擔保品種基本上局限於流動資金,鮮有設備、技術改造之類的長期貸款擔保。國際上,多數國家都是對中小企業的長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所以擔保期限較長,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長的是美國,其擔保期限長達17年。擔保品種也很豐富,包括創業貸款、票據貼現、科技開發貸款、設備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等。

功能不足

結構性缺陷帶來的功能性缺陷集中體現在宏觀層面。過去,中國國有大中型企業因為可以直接利用國家信用而將銀行貸款這種外源性融資演變成了內源性融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中國已逐漸糾正這種錯誤現象,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貸款融資與其資產信用掛鉤。如果又把ZF信用過多地用在中小企業上,相當於走向另一個極端。這將與允許國有大企業過度地利用國家信用一樣,造成ZF財政負擔加重,ZF風險放大,市場管理風險功能弱化。ZF擔保的中小企業貸款越多,既意味著ZF撥出的財政資金越多,ZF負擔加重,也意味著ZF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擔的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越多。同時,市場本身具有管理和分散風險的卓越功能,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本來就是市場現象,ZF擔保的主導地位表明ZF承擔了過多本來可由市場管理和分散的風險,必然導致市場管理和分散風險的功能弱化。
現存的經營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擔保貸款的市場需求,加劇了貸款擔保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從而影響了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績效和可持續發展。過多的ZF擔保將會誘發中小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增加道德風險,容易使中小企業加重對ZF的依賴性。尤其是在中國很多企業的約束機制尚未真正形成的時候,這一問題更加容易產生。
此外,ZF擔保機構在整個體系中居支配地位嚴重影響到信用擔保體系功能的發揮,降低了該體系的效率水平。截止2003年6月,擔保機構資金部計286.5億元,累計擔保總額1179億元,放大倍數為4.12倍,但是離國際上普通放大10倍標準尚有較大差距,沒有起到應有的放大作用。

擴大覆蓋


如果說適度控制擔保風險是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出發點,那麼擴大覆蓋面將是我國擔保體系建設的落腳點。

中小企業信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 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 融資環境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 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擔保資金的年度支持重點,建立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擔保機構業務信息報送工作基礎上開展擔保(再擔保)項目儲備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額度
第六條 擔保資金採取以下幾種支持方式:
(一)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餘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二)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 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並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三)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四)其他。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 申請條件及要件
第八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擔保業務2年及以上,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10億元以上。
(四)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 資產的10%,對單個企業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30%。
(五)東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即:(年初凈資產+年末凈資產)/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中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西部地區擔保機構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2.5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2%。
(六)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七)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範,按規定提取準備金,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八)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九)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如第八條第一則。
(二)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及以上。
(三)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
(四)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平均凈資產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六)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範,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信息。
(七)近3年沒有因財政、財務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及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八)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業務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提交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風險準備金提取及擔保業務收費等)。
(四)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四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每年按照本辦法規定,聯合下發申報通知,明確當年擔保資金支持重點、資助比例、具體條件、申報組織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和當年申報通知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擔保資金的申請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本地區範圍內公開組織擔保資金的項目申報,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結合業務信息報送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並納入擔保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申報的項目,並在規定時間內,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上報的申請報告及項目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審核批准后,項目計劃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對項目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項目,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期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公示期內沒有異議和經調查核實沒有問題的項目列為支持項目,向財政部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九條 財政部對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定,將預算指標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並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及時撥付擔保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
第二十條 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擔保資金后,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積極配合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有關資產財務、擔保資金使用、績效等材料。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綜合評估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於每年3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上年度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匯總報告應包括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反饋的資金到位時間、額度及賬務處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0]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