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管理
礦產資源管理
徠礦產資源管理是對礦產資源的普查勘探、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監督與控制。在我國,國務院下屬的地質礦產部,主管全國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地質礦產局,負責本地區的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成立了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管理內容主要有:登記註冊管理,登記時須按國家地質工作計劃和法定工作程序進行,不履行登記的,不得進行地質普查勘探工作,報告審批管理,有關礦產資源勘探單位在勘探工作前,要持地質勘探報告等文件辦理申報手續,由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統一負責審批,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許可證管理,國家開辦的國營礦山企業,須按規定程序報經地質礦產部 (局) 辦理採礦許可證,集體或其他形式開辦的礦山企業,需經有關機構審批和發證,礦區布局管理,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以及鐵路、重要公路、重要河流、堤坎兩側一定距離以內等區域開礦,礦山關閉管理,應根據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採掘工程、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資料,參照國家規定審核批准。
(1徠)實現和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對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以法律形式規定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登記儲量、匯交地質資料義務等,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意志。
(2)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通過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宏觀配置;通過礦產資源政策研究、制定與實施,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通過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過程中儲量報告的審查批准來摸清礦產資源家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規劃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範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製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