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普通話

推廣普通話

普通話是以北方語言為準,結合漢字標準發音而推行的中國標準官方語言。

徠推普,是推廣普通話的簡稱。推廣普通話宣 傳提綱和宣傳口號,由全國推普周領導小組辦公室2005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普通話是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

概念意義


語言是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在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進程中,大力推廣、積極普及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有利於消除語言隔閡,促進社會交往,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對普及普通話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廣普及普通話,營造良好的語言環境,有利於促進人員交流,有利於商品流通和培育統一的大市場。
我國是多民族、多語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國,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於增進各民族各地區的交流,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信息技術水平是衡量國家科技水平的標誌之一。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是提高中文信息處理水平的先決條件。推廣普及普通話和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有利於推動中文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總之,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於我國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發展的需要,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的具體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第四條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第五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第十三條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 《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 ( 班級 ) 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第四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範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徠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方針政策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1986 年國家把推廣普通話列為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務,1992 年確定推廣普通話工作方針為“大力推行、積極普及、逐步提高”,在強化政府行為,擴大普及範圍,提高全民普通話應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民族語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的學校開設的漢語課程應當教授普通話,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漢語的場合要使用普通話。
正確處理普通話與漢語方言的關係,堅持社會語言生活主體化與多樣化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備普通話應用能力,另一方面尊重方言的使用價值和文化價值。推廣普通話不是消滅方言,是使公民在使用方言的同時也掌握國家通用語言,並在正式場合和公共交際場合自覺地使用普通話。

階段目標


2010 年以前,普通話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普及,交際中的方言隔閡基本消除,受過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備普通話的應用能力,並在必要的場合自覺地使用普通話;本世紀中葉以前,普通話在全國範圍內普及,交際中沒有方言隔閡。經過未來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國國民語文素質大幅度提高,普通話的社會應用更加適應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發展需要,形成與中等發達國家水平相適應的良好語言環境。

基本思路


推廣普通話工作要緊緊圍繞社會需求,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出發,遵循語言自身發展規律,依法強化政府行為。要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並逐步向廣大農村地區拓展,向更寬的領域延伸,逐步實現全社會普及普通話。

基本措施


推廣普通話工作以實行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和開展以全國推廣普通話宣傳周活動為中心的宣傳教育為基本措施,不斷加大依法推進的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

校園語言


推廣普通話要努力做好四個重點領域的工作:第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城鎮學校和幼兒園要實現普通話成為校園語言。要把普及普通話的要求納入培養目標,納入管理常規,納入教師基本功訓練,滲透到德智體美和社會實踐等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要積極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示範校創建活動,培育一批普及普通話和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出色的示範學校。第二,黨政機關要率先垂範,把普通話作為公務用語,並督促和帶動全社會推廣普及普通話。公務員的普通話水平要達到規定等級。第三,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要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播音員、節目主持人要成為全社會說好普通話的榜樣。第四,提倡商業、旅遊、郵政、電信、鐵路、民航、金融、衛生等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鼓勵從業員工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要以普通話為工作用語,幫助幹部戰士努力提高普通話水平。

宣傳口號


(1)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 積極普及民族共同語,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3) 愛國旗,唱國歌,說普通話;
(4) 四海同音,萬眾一心;
(5) 推廣普通話,人人有責;
(6) 普通話是我們的校園語言;
(7) 說好普通話,朋友遍天下;
(8)文明語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話融匯東西南北情;
(9)愛祖國,愛說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