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鹽錢,北宋的鹽稅之一,在河北地區把鹽稅攤入田賦徵收。
北宋的鹽稅之一,在河北地區把鹽稅攤入田賦徵收。
蘇轍《龍川略志》卷三:“予頃在
河朔,聞鹽本末稍詳:河朔地鹼,民刮鹼煎鹽,不買而足用。周世宗嘗榷海鹽,共得三十萬緡,民多犯法,極苦之。藝祖征河東還,父老進狀,乞隨兩稅納錢三十萬緡而罷榷法,藝祖許焉。今兩稅外食鹽錢是已。”這一辦法從開寶三年(970年)起實行,到
慶曆六年(1046年),
仁宗又重申河北只收兩稅鹽錢,不用榷法(官收官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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