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投資
彌補國家財政赤字的投資形式
徠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發行國債的目的往往是彌補國家財政赤字,或者為一些耗資巨大的建設項目、以及某些特殊經濟政策乃至為戰爭籌措資金。由於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流動性強,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
中國的國債專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國家公債,由國家財政信譽作擔保,信譽度非常高,歷來有“金邊債券”之稱,穩健型投資者喜歡投資國債。其種類有憑證式國債、無記名式國債、記賬式國債三種。
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辦理手續和銀行定期存款辦理手續類似,但只有在規定的發行期內方可買到。此外,只能到銀行一次性提前兌取,很難再買入,流動性相對較差。
無記名式國債是一種票面上不記載債權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的債券,通常以實物券形式出現,又稱實物券或國庫券。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準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它以實物券的形式記錄債權、面值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流通。上市轉讓價格隨二級市場的供求狀況而定,當市場因素髮生變動時,其價格會產生較大波動,因此具有獲取較大利潤的機會,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一般來說,更適合金融機構和投資意識較強的購買者。
記賬式國債是由財政部通過無紙化方式發行的、以電腦記賬方式記錄債權,並可以上市交易的債券。它可隨時買賣,流動性強,每年付息一次,實際收入比票面利率高。比較專業的投資者如果對市場和個券走勢有較強的預測能力,可以在對市場和個券作出判斷和預測后,採取“低買高賣”的手法進行國債的買賣——如預計未來國債價格將上漲,則買入國債等到價格上漲后賣出;如預計未來國債價格將下跌,則將手中持有的該國債出售,並在價格下跌時再購入。這種投資方法的投資收益較高,但同時也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
(一)國債法的概念
國債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調整國債在發行、流通、轉讓、使用、償還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規範國家(政府)、國債中介機構和國債投資者涉及國債時的行為,調整國債主體在國債行為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國債關係。
徠與民法中的債法不同,國債法調整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這與財政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國家這一特徵是一致的,而且國債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滿足社會需要,實現國家職能。因此,國債法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是,國債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核心是國債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國債法與民法特別是與民法中的債法有密切的聯繫,民法中有關債的理論及其具體規定常常也可適用於國債法。
國債法雖屬於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但與稅法等其他財政法的部門法也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如國債法主體的平等性即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法,儘管國債法的一方主體必須是國家,但在國債法律關係中,國家是作為債務人與其他權利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權利主體是否與國家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一般都由自己的意志決定,在國債法律關係中,他們與國家處於平等的地位,但在其他財政法律關係中,主體間的隸屬性則明顯區別於國債法。另外,國家取得國債收入的權利與其還本付息的義務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而其他權利人要享有取得本息的權利,也必須履行支付購買國債資金的義務。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國債法是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法。
(二)國債立法概況
1.國外的國債立法國
美國;法國;日本;韓國。
2.我國的國債立法
新中國成立后,於1950年、1954-1958年、1980年至今發行過國內公債。各期國債發行以前,由國務院制定國債條例,具體規定國債的發行、轉讓、利率、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管理事項。國債條例是規範我國國債管理活動、調整國債主體之間關係的法律依據。1968年國家償付了全部內外債本息,1968-1981年,我國是一個既無內債、又無外債的國家。1981年1月,國務院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以下簡稱《國庫券條例》),決定發行國庫券來彌補財政赤字,以後又發行了國家重點建設債券、財政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特種公債等。到1992年止,每年都頒布一個國庫券條例,對發行對象與方式、發行數額及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國庫券及其他債券的貼現、抵押和轉讓、國債法律責任、國債管理機構等內容予以規定。1989-1991年每年還頒布了一個特種國債條例,對特種國債的發行對象、發行數額、發行期限、利率及償還期等內容予以規定。現行的國債法是1992年3月18日由國務院頒布的《國庫券條例》,但是,該條例作為國債法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是它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國庫券而不能對所有的國債各類予以規範,
二是它主要規定的是國庫券發行方面的有關事項,對國債流通、國債的使用等未作規定,
三是沒有規範有關發行的審批程序等。
因此,有關部門正在積極起草《國債法》,以期對國債行為和國債關係予以明確規範。
國債法:是指調整國債在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這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其許多基本原理與財政法是一致的。其調整對象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以下三點:一是國債法具有公法與私法的雙重屬性;二是國債法具有財政政策的屬性;三是國債法具有宏觀調控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