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會
實現村民自治的組織機構
村民理事會是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以真正實現村民自治試點實施的方案,該方案明確提出選擇不同類型的縣(市、區),試點探索村民自治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在保持現有村委會設置格局的前提下,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可建立村民理事會,代表村民協商公共事務,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其成員由村民推選產生。村民理事會配合、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支持、指導村民理事會組織村民開展精神文明建設、興辦公益事業。
寶綠村胡家澇自然村村民理事會
“這是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次將村民理事會寫入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 ”安徽省民政廳副廳長孫邦平介紹,村民理事會是我省望江、全椒、金寨、南陵等地農村基層群眾的又一創舉,主要由村民小組的老黨員、老村干、老模範牽頭成立,組織本小組村民參與新農村建設和本村公益事業。 2012年6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開展農村公共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凡村集體所有所管、利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設施建設,實行村民自建。”並要求村民民主選舉理事會,負責組織項目實施。
崔樓村吳瓦自然村(村民小組)村民理事會選舉
村民理事會在村黨組織領導和村委會指導下開展活動,具體內容包括開展協商議事、調解矛盾糾紛、倡導文明新風等。鼓勵和支持試點地區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載體,充分發揮村級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機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項到村的涉農支持補助資金項目,開展公益事業、經濟發展等活動。對涉及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的財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設項目,積極探索建立並推行民選、民建、民營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導、政府服務相結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機制。
規模過大的村委會,有望在試點中得到調整。實施方案明確,在村委會管轄半徑過大、居住點分散的地方,特別是一些山區和丘陵地區,根據群眾意願,在確有必要、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按便於自治、充分協商的原則,統籌考慮集體產權歸屬和利益聯結狀況,依法依規合理調整原村委會規模。始終堅持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不動搖,加強村黨組織對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全部工作的領導。黨員人數較多、下設黨組織較多的村黨支部,可改建為黨總支或黨委。符合條件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可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不符合條件的,可兩個及以上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建立聯合黨小組或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