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運銷協會
1998年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中國煤炭運銷協會成立於1998年8月,是由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炭運銷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現有團體會員涵蓋了煤炭生產、經營、流通、銷售、電商、證券和煤炭行業相關的企業事單位。2011年被民政部授予AAAA級全國性行業協會。
協會成立近20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下,在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堅持服務宗旨,堅持“四自”(自主、自立、自養、自強)辦會方向,靠改革,靠發展,靠作為,當好政府的助手,做好企業的參謀,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努力推進我國煤炭運銷事業不斷向前發展。協會多年的工作得到了會員的信任、行業的認同、政府的認可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徠協會的宗旨是:為煤炭企業、為煤炭行業、為政府部門、為社會服務。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充分發揮聯繫政府、服務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致力於搞好煤炭運銷服務;按照行業規約,參與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積極反映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不斷深入推進煤炭市場化改革和煤炭運銷事業持續發展。
1、調查研究並提出國家對煤炭流通方面的政策、宏觀調控方法和手段的建議;
2、開展煤炭經濟運行重大問題研究,反映行業訴求,推進實現行業脫困發展;
3、受國家相關部門委託,開展煤炭省間調入調出統計、煤炭運銷調度統計,為會員單位及各級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4、監測煤炭市場運行,分析煤炭經濟運行態勢,提出煤炭預警建議,發布中國煤炭價格指數和市場景氣指數;
5、推動煤炭市場體系建設,發展現代煤炭物流,促進煤炭市場化交易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6、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提出全國煤炭產運需銜接方案建議,參與組織煤炭產運需銜接和煤炭合同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7、開展煤炭市場信息交流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編輯和發行煤炭市場信息刊物、開發煤炭運銷業務管理軟體,促進煤炭運銷信息化和行業大數據發展;
8、組織開展國內、國際煤炭市場交流活動,開展煤炭運銷重大課題研究,開展煤炭市場營銷和煤炭運銷管理培訓;
9、開展煤炭運銷相關的諮詢與服務,研究提出煤炭運銷行業規範、標準和管理辦法,加強行業自律;
10、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1、政策維權服務:享有行業重大事項知情權和參與權,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2、信息服務:定期發送《中國煤炭價格指數》、《煤炭市場運行動態》、《中國煤炭運銷協會工作簡報》、《全國煤炭經濟運行分析報告》、《中國煤炭市場》、《煤炭運銷調度綜述》等信息材料;
3、諮詢規劃服務:可以根據會員的需求組織相關專業諮詢機構和專家進行診斷、項目規劃、課題研究;
4、宣傳服務:可以通過中國煤炭市場網進行宣傳和廣告業務,享受優惠價格,免費刊登會員單位的重大活動信息;
5、培訓服務:根據企業實際要求,策劃和組織企業內部相關業務培訓計劃和實施,組織專家對企業提供個性化服務;
6、交流合作:推薦參加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政策調研、提案、座談等活動;組織會員進行交流活動,包括項目洽談、拓展市場、專業培訓,邀請知名專家等;
7、會議服務:定期召開各類煤炭市場會議,針對行業熱點問題及時組織召開交流座談會。會員可以報名參加的有:夏季交易會、年度交易會、中期論壇、物流、期貨、電子商務等會議。
8、平台支持:優先推薦參加行業重要活動,支持企業重要專項活動,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協助企業進行招商推薦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縮寫:CCT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煤炭運銷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搞好煤炭運銷協調,為行業和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並提出國家對煤炭流通方面的政策、宏觀調控方法和手段的建議。
(二徠)受國家相關部門委託,從事煤炭運銷調度統計,為會員單位及各級政府提供決策依據。監測煤炭市場運行,分析煤炭經濟運行態勢,提出煤炭預警建議。
(三)推動煤炭市場體系建設,發展現代煤炭物流,促進煤炭市場化交易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研究提出煤炭運銷行業規範、標準和管理辦法的建議,加強行業自律。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提出全國煤炭產運需平衡方案建議,參與組織煤炭產運需銜接和煤炭合同執行中的協調工作。
(六)開展煤炭市場信息交流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刊物和網站,編輯和發行煤炭市場信息刊物、開發煤炭運銷業務管理軟體,促進煤炭運銷行業信息化發展。
(七)組織開展煤炭運銷重大課題研究;開展煤炭市場營銷和煤炭運銷管理培訓;開展國內、國際煤炭市場交流活動。
(八)開展煤炭運銷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做好煤炭運銷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術、新經驗的總結和推廣工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的委託,提供有關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團體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流通、銷售和煤炭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多年從事煤炭運銷工作,在理論和實踐方面有突出貢獻,經所在單位推薦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業自律的各種規約和本協會內部各種協定(協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任協會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必要時可書面授權副理事長、秘書長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協會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訂)經中國煤炭運銷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2012年3月28日 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修訂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電話:(010)64463698,64277576
傳真:(010)64469360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十三區煤炭大廈
郵編:1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