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2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71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予以廢止。
依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第一次修訂。
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已於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3年1月23日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6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4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刪除第3、4目。
二、將第十條“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修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將第(四)項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明或者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技術合格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三、刪除第十七條。
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五、刪除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1993年12月28日 交通部 交運發[1993]138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範,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符合本規定基本條件的,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託運;
2.必須在託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託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託運單備註欄內註明;
5.託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託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託運人填寫的託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於起運前10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
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託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懸掛規定的標誌和標誌燈。
第十四條 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物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並加蓋《危險運輸專用章》。
第十六條 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章》,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並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並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和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範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章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為了宣傳貫徹《危規》,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次修訂《原危規》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危化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條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節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並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為貫徹實施《危化條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於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危規》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於201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准入與退出、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章,計劃於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的《關於開展交通、建築、民爆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並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了評價。之後,北京、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不僅可以藉助社會力量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指導、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託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這區別於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13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檔案編製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編製導則》(JI/T) 等多項行業標準。
3、建立“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製度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制度
根據“分類管理”原則,突出重點、區別對待不同危險程度的危險貨物運輸,強化對危險性較高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弱化對道路運輸安全影響不大的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強了對危險性較高危險貨物的重點監管力度,降低了行業監管成本,還有利於減少企業運輸成本,提高運輸效率,降低全社會的物流成本。
為此,針對“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危險性較高,一旦發生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害以及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嚴重,提出建立了“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製度,從源頭加強對駕駛、押運、裝卸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同時,在強化“劇毒化學品、爆炸品”道路運輸管理的前提下,《危規》還提出“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自有專用車輛(掛車除外)10輛以上”的要求,並對車輛荷載噸位、罐車罐體容積、停車場面積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樣,《危規》根據“分類管理”原則和區別對待不同程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要求,針對道路運輸影響不大危險貨物,提出建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豁免按普通貨物道路運輸的制度。在此強調,危險貨物豁免僅適用道路貨物運輸環節,生產、包裝、經營、儲存、使用及其他方式運輸等仍應嚴格遵守《危化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如,交通運輸部於2010年11月下發了《關於同意將潮濕棉花等危險貨物豁免按普通貨物運輸的通知》(交運發字〔2010〕141號)。
4.建立“舉報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
根據《危化條例》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和第七十一條“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在第五十八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並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要求,既建立“舉報制度”;《危規》在第五十一條提出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報告制度”。
(二)針對實際問題,細化管理工作
1、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
由於《原危規》要求“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但停車場地如何才能被認定為“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沒有相應的細化條款,缺乏統一的判斷標準,大部分省份對此條款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沒有達到立法的初衷。故在新《危規》中調整和細化了對停車場的要求。一是,明確停車場面積的最低要求;二是,強調了停車場地的設置應不得妨礙居民生產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三是,進一步明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應當在停車區域設立明顯“警示標牌”的要求;四是,允許使用租借的停車場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並要明確停車場地的位置。
同時,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站場的管理,通過明確車輛的停車場面積,增加被掛靠企業和異地經營者在停車場等方面的資金投入,減少掛靠現象,並解決異地經營、亂停車等問題。這樣,可以從源頭上遏制掛靠、駐外運輸等違規行為。
2、從源頭,保證罐車不超載
《危規》提出,罐體載貨后總質量與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同時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中,對罐車的申報內容提出了更加具體、易操作的要求。如企業申請使用罐車,要說明罐車的核定載質量(噸)、罐體容積、擬運液體危險貨物的品名(可是一種貨物,也可以是一類貨物)和密度等相關情況。這樣,可以通過罐體容積、貨物密度簡單地算出載貨重量,確定罐車是否超載,做到“一車一罐一品”,從源頭杜絕小車大罐、本質超載等情況。
3、實事求是,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專用車輛維修問題
由於《原危規》未加區分,要求所有“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造成了專用車輛維修不方便並提高了不必要維修成本的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危規》根據專用車輛的不同特點,區別對待不同車輛,在第二十五條中作出了“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牽引車以及其他專用車輛由企業自行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的規定。 (2)危貨車運普貨問題
由於《原危規》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此次修訂的《危規》,將“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修改為“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明確了責任主體。同時,將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規範》中提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運輸普通貨物時,必須取得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辦理的普通貨物運輸許可後方可運輸。
(3)強調“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除外”問題
為了解決業內對運輸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問題,在《危規》第二條中進一步強調了“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際上交通運輸部就此問題已印發了《關於對採用集裝箱運輸奧運會煙花爆竹的批複》(廳公路便〔2008〕20號)、《關於〈關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是否應納入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的請示〉的復函》(交運發〔2010〕105號)等文件。
為了配合《危規》宣貫工作,我部還將下發《關於做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貫徹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將進一步細化申報、許可等有關申報表格樣式,並提出做好《規定》宣貫培訓和對已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企業(單位)的複查等工作要求。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嚴季調研員解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修訂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05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起到了積極作用,尤其對遏止重特大惡性事故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
為貫徹落實《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進一步加強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交通運輸部於今年10月頒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由於《危規》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內容,故在執行《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應廢止《危規》中有關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條款、內容。同時,各地在執行《危規》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劇毒、爆炸品運輸的條款存在一些問題急需解決。這樣,交通運輸部在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同時,修訂了《危規》。即:頒布了《關於修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以下簡稱《修訂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便於對《修訂案》的理解,現將其修改的主要內容做如下介紹。
《修訂案》共有五條。其與《危規》原有五條的區別在於:
一、在排除條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將《危規》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修改為:“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刪除了《危規》中有關涉及放射性的條款、內容
(一)刪除了《危規》第三條第一款“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 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中的“放射性”。
(二)刪除了《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6款“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中的“放射性”。
(三)刪除了《危規》第十條第(五)項“……,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中的“放射性”。
(四)刪除了《危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中的“放射”。
綜上所述,《修訂案》刪除了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條款、內容。
三、進一步完善了《危規》
根據《危規》原有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要求,用貨車(非罐式車輛)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時,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當進出口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使用的是國際集裝箱運輸時,其集裝箱一般可裝載30噸貨物。這樣就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將進口的集裝箱運出港口時,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故在國內道路運輸時則違反了《危規》的上述規定,屬於違規運輸。為解決此問題,有些人提議將在港口集裝箱的貨物分別裝在2~3輛貨車上,運出港口后再裝入集裝箱或直接運輸;二是將出口的集裝箱運往港口時,也因其核定載質量超過10噸,同樣需要用2~3輛貨車將貨物運到港口后,再入集裝箱后出口。但這種拆箱分裝的方法很不科學,其理由有:
1、當進出口貨物使用集裝箱運輸時,經常採用火車、汽車等多式聯運的方法,將集裝箱運到(或者運出)港口,再用船舶運輸到國外。在這個過程中,集裝箱一般都是不拆箱、整箱運輸的,這也是集裝箱運輸效率高的特點之一。《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在集裝箱的定義中指出,“集裝箱”是經專門設計,便於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需中途重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經公路集疏運的集裝箱,港口裝卸企業與公路承運人在集裝箱碼頭大門交接”。
2、國際海事組織及有關港口管理規定要求,到港的危險貨物集裝箱要“即卸即運”,不允許在港口碼頭內存放、拆箱。交通部行業標準《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安全管理規定》(JT397—1999)第7.9項也規定:“第1、2、7類危險貨物集裝箱,實行船邊直裝、直取,不準在港內存放”。
3、集裝箱在海關監管期間不得開封。有些保稅區設在港口之外的內陸地區,需汽車運輸后才能到達,這些集裝箱不能在港口碼頭內拆箱。
4、如在港口內將集裝箱拆箱后再分裝到3個核載10噸的廂式貨車進行運輸,效率低下,也違背了國際運輸集裝箱的慣例和初衷。而且,由於危險貨物的特性,在裝卸過程中增大了危險性,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集裝箱(如,控制溫度、冷藏保溫箱),不能在室外或常溫下拆箱。
由此可見,《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8款的規定,不利於劇毒、爆炸品的集裝箱運輸,故應予以修訂。
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案》在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的時候,強調了“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集裝箱。這樣,將《危規》第八條第(一)項第7、8款修改為: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