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
證明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在進行逮捕時必須出具此證明書。
逮捕是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這裡的公安機關是指縣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如XX縣公安局,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是無權簽發逮捕證的。
逮捕證具有法定的強制力。它既是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身份證明,又是執行逮捕的法律憑證,被逮捕人應當接受逮捕,如抗拒逮捕,則可以使用械具,甚至武器。如有其他人員阻撓逮捕,也可以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
逮捕證(存根)
(××)×字第×號
被捕人:×××男或女
××歲,
民族:
籍貫: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逮捕原因:
批准機關:
執行單位:
執行人:
逮捕時間:
逮捕地點:
羈押處所:
填發時間:
××××年×月×日×時
填發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第七十一條又規定: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逮捕證為填空式三聯文書,一聯為正頁,一聯為副頁,一聯為存根。
(1)正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的寫法與其他文書基本相同。
②正文:其內容包括法律根據、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機關的名稱、執行逮捕的兩名偵查人員姓名、被逮捕人的住址和姓名等。正文為一段填空式文字,具體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批准(或決定),茲派我局偵查人員×××、×××對涉嫌××罪的××(性別,年齡,住址×市×區×路×號)執行逮捕,送××市看守所羈押。”填寫注意事項:第一,檢察院或法院的名稱應寫全稱,不可寫簡稱。第二,是檢察院批准的,則寫“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把印好的“決定”二字劃去;是法院決定的,則寫“經×××人民法院決定”,把印好的“批准”二字劃去。第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3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因此最少要填寫兩名偵查人員的姓名。第四,被逮捕人的住址填寫要具體清楚。第五,被逮捕人的姓名填寫要正確。
③尾部:第一,在正文右下方加蓋公安局長印章;第二,註明年月日,並加蓋公安局公章;第三,在文書的下方由被逮捕人填寫逮捕證宣布的日期,並簽名。
(2)副頁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與正頁相同。只是在標題下方增添了“(副頁)”字樣。
②正文。除正頁的全部內容外,增添了以下內容:看守所名稱、被逮捕的原因和逮捕時間。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與正頁基本相同。
③尾部。第一,加蓋公安局長印章;第二,註明年月日,並加蓋公安局公章。
(3)存根:由首部與正文組成。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與正頁相同。只是在標題下方有“(存根)”字樣。
②正文。依次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逮捕原因,批准或決定逮捕時間、批准或決定機關,執行人始名,填發時間和填發人姓名。以上各項填寫方法,與一般填空式文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