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場
人為規定而形成的市場
國際碳交易市場是一個由人為規定而形成的市場。碳市場最重要強制性規則之一的《京都議定書》規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諮詢機構、技術開發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願買家,包括出於企業社會責任或準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政府、非政府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后,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於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於分到的配額,或者由於環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於配額,那麼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於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於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儘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於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於發達國家的企業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發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於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台隨後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後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碳交易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範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複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後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碳交易最初只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途徑,但在2000年以來,它的迅速發展已經使人們對它的潛力重新認識。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UnionGreenhouseGas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EmissionsTradingGroup,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Trustof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Project-based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2、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近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碳資產,原本在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認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
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於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佈不同。
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採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佔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製造公司山東省東嶽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颳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採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儘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範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於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儘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內真正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願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別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企業的參與。可以說,交易所大都處於“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展機制根本母法。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目前(指2009年),荷蘭CLIMEX交易所、歐洲氣候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紐約綠色交易所、亞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進行減排量(CER)交易。據世界銀行統計,2007年全球CER相關交易額達60億歐元。但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上半年,整個二級市場的每噸CER的價格從之前的20歐元下降為10歐元左右。
先來看歐洲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委員會2005年起對成員國實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階段(2005年—2007年),對各成員國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規定。在此基礎上設立了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允許各成員國交易各自的配額。歐盟的規定比京都議定書更為嚴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躍。2005年,成交額就達72億歐元,2006年為181億歐元。但由於歐盟規定第一階段的配額不能帶入第二階段,2007年的價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縮。2008-2012年是第二階段,一些非歐盟成員國也加入進來,並且歐盟也接受了UNFCCC認定的減排項目。
再來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立於2003年,它為溫室氣體排放量交易設計了CFI合約,每份CFI代表100噸的CO2等額氣體排放。CCX提供了正式會員、合作會員、減排量供應、減排量打包、交易、買家等六種參與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截止到2021年6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試點的碳市場累計配額成交量4.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約114億元。
2021年7月16日,中國碳交易市場開市。
1.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或行業探索碳交易國家應加快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或行業明確碳排放控制目標、科學合理分配排放權、運行交易機制。在試點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學體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設立全國性的註冊登記系統和清算機構。探索形成排放權分配製度、價格形成制度、減排勵制度等諸項制度。
2.開發交易品種,從項目交易逐步擴展到標準化碳合約交易從歐洲排放權交易體系經驗來看,碳排放權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步開展。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初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開發期貨期權合約交易,逐步由以項目為主的交易向以標準化合約為主的交易過渡,適時推出碳排放權標準合約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勵推出碳排放權有關的各種形式的金融創新我國在碳交易過程中應引導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開發排放權金融產品以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掛鉤碳排放權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動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量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險機制。
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有關碳交易法律法規的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健全相應財務和稅務制度。國家可適時推出區域和行業碳排放考核機制,制訂排放權分配原則,搭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範排放權交易市場,出台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構築相關金融監管體制。
2009年12月初,專註於CDM清潔發展機制的惠誠律師事務所田丹宇律師表示,中國現在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一,卻沒有一個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利於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家賢表示,中國處於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由於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期,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到45%。據報道,中國的碳交易市場已於2010年正式啟動。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過市場來進行減排只是減排的一種措施,不是唯一的選擇,歐洲通過碳市場減排,美國通過技術減排,事實證明美國依靠技術減排的效果一點不亞於歐洲市場的減排方式。中國將來建立全國碳市場不得不思考這些問題,技術進步和市場措施可能雙管齊下,這是第一。
第二,建市場必須真正像市場才行,目前中國的碳市場嚴格來說並不像一個市場,市場的基本特徵必須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雙方關係,市場不見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須有足夠的流動性,流動性靠什麼?靠金融。同時要規避金融過度介入的風險,沒那麼容易,建立一個特別活躍的碳市場是很麻煩的,難度很大,不亞於一個新興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從歐洲的經驗基本是這樣。碳市場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發達國家的CO2的排放量,並能給一些落後的國家以資助,但是誰能說這不屬於一種資源掠奪。且這會限制落後國家一些工廠的發展,因為他們的排放量會被相應的擠去一部分,而且這一定程度上將促進發達國家CO2的排放,使他們對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