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74號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已經衛生部部務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並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發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衛生部部長 陳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加強護理專業隊伍建設,根據《護士條例》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申請護士執業註冊。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和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護理初級(師)專業技術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
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可以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日期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採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第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涉及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二)審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方案;
(三)確定並公布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
(四)指導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負責具體工作。
第七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承辦考試機構、考區、考點三級責任制。
第八條 承辦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定,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二)組織專家擬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命題審卷的有關規定並承擔具體工作;
(三)負責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生信息處理;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負責考試結果的統計分析和考試工作總結,並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負責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命題專家庫和考試題庫;
(七)指導考區有關考試的業務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負責本轄區的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
(二)制定本考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負責審定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指導考區內各考點的業務工作;
(五)負責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成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領導小組。
第十條 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設在設區的市。考點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
(二)執行本考點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三)受理考生報名,核實報名材料,初審考生報名資格;
(四)負責為不能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的考生列印准考證;
(五)處理、上報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六)發給考生成績單和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有計劃地培訓考務工作人員和監考人員,提高考試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近6個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
(四)本人畢業證書;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到學校所在地的考點報名。學校可以為本校應屆畢業生辦理集體報名手續。
申請人為非應屆畢業生的,可以選擇到人事檔案所在地報名。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者,應當按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考試費。
第十五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於考試結束后4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生成績單由報名考點發給考生。
第十六條 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第十七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迴避制度。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考生近親屬的;
(二)與考生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第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軍隊有關部門負責軍隊人員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成績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或者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