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客體

認識客體

進入主體的認識活動領域的對象,也就是進入主體認識活動和實踐活動範圍的客觀事物。在認識系統中,認識客體是與認識主體相對應的另一基本要素。認識客體是認識活動中處於被動地位的一方,是主體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對象。同時,人是特殊的認識客體,因為人是客觀實在的存在,可以被別人認識,也可以自我認識,這樣,人又成為認識主體。認識客體與認識主體是相對而言、相互規定的。

認識客體的特徵


客觀性、對象性、社會歷史性(客觀性、動態性與多樣性)。其中對象性是客體最本質的屬性。

認識客體的形式


自然客體、社會客體和精神客體。
自然客體指構成人的認識對象的自然界,既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又包括通過人類的生產實踐活動而形成的人化自然。社會客體指構成人的認識對象的人類社會,主要指社會存在和社會關係。精神客體指構成人的認識對象的主觀精神和客觀化精神。其中,主觀精神指人的感覺、想象、思維等心理活動。客觀化精神是指語言、文字、圖像等形式表達出來的精神產品,如小說、繪畫等等。

客體


給客體範疇下定義,應嚴格控制在認識論意義上,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也是一個起碼的要求。超越這個界限,對客體範疇的規定就會出現偏差,就很難保證它的全面性、科學性和辯證性。根據這個要求和標準,作者認為認識客體是和認識主體相對應的認識論範疇,它指凡是現實世界中進入主體的認識活動領域能夠與認識主體建立現實的觀念反映關係的所有事物的總和。對認識客體內在結構的考察,必須與其定義聯繫起來,其形式和種類的總和要同其內涵同一、吻合,二者在範圍的大小上不應有出入。為了達到這個要求,對認識客體的劃分可以沿著兩個方向來進行:一個是人類的活動序列,另一個是客體自身的存在狀況。活動序列又可分為客觀活動和主觀活動兩類。客體的自身的存在狀況可分為獨立客體、中介客體和關係客體三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