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的根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後,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

基本介紹


《中華民國憲法》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 年1月1日由中國南京國民黨政府頒布,計14章 175 條。《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特點是:以自由平等為標榜,堅持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制;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為名,保障封建土地剝削制度和官僚資本的經濟壟斷;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之名,行國民黨一黨專制和蔣介石個人獨裁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