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的根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後,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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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1949年10月1日後,其法律效力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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