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化論
社會分化論
“社會分化論”:美國學者約翰·賴利(J.Larry)與馬蒂爾達·懷特·賴利(M.hny)在論文《大眾傳播與社會系統》(1959)中,揭示了受眾基本群體在傳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從而首先進人了這一理論的研究領域。社會範疇論和社會類型論一般指的都是社會分化論。
目錄
該理論認為,受眾在接觸媒介和選擇內容時不僅受個人差異的影響,而且還受到他們在社會結構中所處地位的影響;這種社會結構是由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和經濟收入等差異而形成的社會群體組成的;因此,確定社會群體類別形成的因素可以影響受眾對信息的注意,從而使各個社會群體作出大體一致的反應。
大眾媒介據此有針對性的采寫、設計、製作、傳播訊息,就能增強傳播媒介的吸引力,提高大眾傳播的效果。而不同社會類型的受眾,也會將接受對象鎖定在符合自己要求的媒介或欄目上。
儘管社會類型論沒有完整描述出大眾傳播中受眾行為有所不同的根據,也沒有對受眾現象作更深入地分析,但它畢竟特彆強調了拉斯韋爾“五要素”中“對誰”這一要素,使媒介的決策者或傳播者在策劃提高傳播效果的策略時能夠考慮受眾的某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