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澇效益
除澇效益
治理澇災的措施(見除澇)與未採取這些措施相比較,所能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總稱。除澇效益一般用可減免的澇災造成的損失表示,由於各年的澇災損失不同,採取措施后各年所取得的效益也不相同。
通常用可減免的經濟損失表示,主要有:①減免農、林、牧、副等用地因澇災減產失收造成的經濟損失;②減免城鄉工礦企業、經濟設施等受澇停業、減產、停運的經濟損失;③減免城鄉居民住房和財產受澇的損失;④減免公共設施及其他損失。澇災損失與降水特性、發生的季節等因素有關。一般可根據調查或參照類似地區的澇災和損失資料,分析各種類型的降水、不同季節的積澇水深、積澇歷時與造成的各項損失的關係,然後根據澇區歷年的降水資料,分析估算有、無除澇工程設施的澇災損失,兩者之差為除澇工程設施可減免的損失,亦即經濟效益。除澇效益各年變化很大,通常採用有代表性的系列資料計算,其多年平均效益也可根據有、無除澇措施的澇災損失頻率曲線,採用頻率加權法計算。
主要是:①避免因澇災農業減產失收,造成供應緊張,影響正常生活,引起社會秩序混亂;②免除澇災,有利各業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等。
主要有:①避免水鹽狀況惡化,引起土壤沼澤化和次生鹽鹼化;②避免積澇造成水質和衛生條件惡化,引起疫病流行;③減免林、草等因長期浸泡死亡,惡化生態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