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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雲飛
廣西防城港市罪犯
郭雲飛是廣西防城港市罪犯,2012年12月25日因綁架致被害人死亡。被捕后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 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目錄
案件經過
被告人甘龍堂涉嫌犯綁架罪一案,經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高院二審。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甘龍堂向被告人張家起、郭雲飛提議綁架被害人唐某某勒索錢財,張家起、郭雲飛同意后三被告人多次進行預謀及踩點。2012年12月25日10時許,甘龍堂安排張家起駕駛摩托車搭載郭雲飛到防城區城區內尋找被害人,甘龍堂則駕駛借來的麵包車到防城區防城鎮舊企沙路口接應。12時許,被告人郭雲飛按照事先安排搭乘被害人唐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前往舊企沙路口,張家起則前往與甘龍堂會合。當被害人唐某某駕車到達舊企沙路口時,張家起和郭雲飛將被害人唐某某強行拽到甘龍堂駕駛的麵包車上,三被告人將被害人帶至防城鎮環城路尚綠島度假山莊附近一草叢內藏匿並看守。期間甘龍堂開車回家取尼龍繩等物返回后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張家起趁機將被害人身上的500餘元現金搶走。之後甘龍堂讓張家起與其一起外出取贖金,郭雲飛則留下看守被害人。甘龍堂和張家起取錢未果返回至現場附近時,甘龍堂讓張家起在路邊等候郭雲飛,自己回到藏匿被害人的地點讓郭雲飛出去搭乘張家起的摩托車離開,隨後甘龍堂用尼龍繩勒被害人頸部將被害人殺害。被害人被綁架期間,甘龍堂多次用被害人的手機與被害人家屬聯繫索要10萬元贖金。次日,甘龍堂和張家起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甘龍堂到案后協助公安機關將郭雲飛抓獲。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唐某某系被他人用繩索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以上事實有監控視頻、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等認證,足以認定。
一審認定被告人甘龍堂、張家起、郭雲飛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判處甘龍堂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家起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 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郭雲飛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 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廣西高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甘龍堂、張家起、郭雲飛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准以犯綁架罪判處甘龍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下達對甘龍堂執行死刑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