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小組
由公司股東組成的組織
根據《公司法》第184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小組由股東組成。據此,清算組的成員應當是公司的股東,是全體股東還是部分股東,未有明確規定。
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根據《公司法》第184條規定,這時法院根據解散公司的具體情形可以指定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等人及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組成清算組,也可選派其工作人員作為清算組成員。
從公司法基本理論講,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規定組織、成立和從事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且兼顧社會利益,具有為清算目的設立的清算組織性質上為清算中公司的機關,
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了結債權債務,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與公司通常階段的董事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處於這種法律地位下的清算小組,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執行者,而非決策者,其在行使職能過程中,應當比照公司通常階段的執行機關董事會。
根據《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