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頒布實施,共計十九條。

法規信息


名稱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頒布實施

(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4]200號發布)

法規內容


黑龍江省建設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8]9號)
各市、地建設局(建委),省農墾、森工總局建設局: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現將《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與省建設廳建築管理處聯繫。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我省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加快與國際工程管理方式接軌,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建設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委託方)委託,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項目文件、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按照合同約定,代表委託方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程項目管理的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培訓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人才,指導和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活動及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登記、審查、備案工作。
第五條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包括公共工程、公益項目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企業考核內容
第六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項或多項資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項目管理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及項目管理專業人員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從事項目管理和提供諮詢服務。
第七條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任何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註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註冊並執業。
第八條 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甲級勘察、設計或甲級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二)企業法人代表或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高級技術專業職稱。
(三)企業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承擔或負責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五)企業應具有項目管理的綜合實力,工程項目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40人,具有國家註冊資格和高級技術專業職稱人員不少於15人。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的企業應具有註冊規劃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諮詢工程師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人員。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分階段管理的企業應滿足相應資質標準對註冊執業人員的要求。
第九條 項目管理企業考核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業務開展的情況報告;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申請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五)企業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工作簡歷、高級技術專業職稱證書(或註冊執業證書)(複印件);
(六)企業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名冊及其註冊執業證書、中高級技術專業職稱證書(複印件);
(七)企業工程項目管理組織機構及項目管理體系等有關制度性文件。
第十條 開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企業,經考核通過的由省建設廳在其資質證書副本增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
第三章 項目管理工作範圍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管理的服務內容:
工程項目管理的具體方式及服務內容,由委託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合同中具體約定。工程項目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項決策階段
1、組織進行項目建議書的編製及立項報批;
2、協助委託方選擇諮詢單位,簽訂諮詢合同,下達編製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任務書,並對諮詢企業的編製工作進行檢查、管理;
3、代表委託方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批。
(二)設計管理
1、參與選擇勘察設計企業,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2、負責編製並下達設計任務書;
3、協助委託方及時向設計企業提供所需的各種資料及外部條件的證明;
4、監督勘察設計合同的履行及對設計企業進行管理;
5、代表委託方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審設計文件;
6、如果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同時承擔該項目的勘察設計專項工作時,除完成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協助委託方完成上述第1至4項工作,並負責代表委託方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審設計文件。
(三)前期準備階段
1、代表委託方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報批;
2、辦理水、電、供熱、煤氣、天然氣、通信的手續;
3、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協調;
4、建設場地“四通一平”的落實;
5、監理企業的確定;
6、施工企業的確定及施工許可證的辦理。
(四)採購管理
1、進行整個項目的合同體系策劃,制定採購計劃;
2、招標代理企業的選定;
3、對招標代理企業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4、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進行審定;
5、負責採購合同的管理;
6、也可以完成招標代理的全部工作。
(五)項目實施階段
1、負責組織協調設計企業在工程實施階段的配合工作;
2、負責代表委託方與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等部門的聯繫工作;
3、監督監理合同的履行;
4、審查承包商提供的試車報告,並組織人員進行見證試車;
5、審查承包商的竣工驗收報告,並代表業主組織竣工預驗收;
6、代表委託方組織竣工驗收工作並負責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竣工資料並辦理備案手續;
7、協助選擇造價諮詢企業並配合結算審計工作;
8、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如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可同時承擔該項目的監理工作,也可以同時承擔該項目的造價諮詢的專項工作。
(六)項目文檔管理
1、建設項目實施時負責文件資料的收集保存,在項目竣工時將工程來往批件、技術資料和施工圖紙整理完好歸檔移交業主。具體包括:建設項目申請立項、上報批複文件、各種證件文本、施工技術資料、合同文本、設備材料的資料、運行技術準備、竣工文件及涉外文件等。
2、對於項目管理企業同時又承擔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的專項業務時,各專項業務的技術資料整理歸檔應嚴格按照有關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的規定執行。
(七)項目后評價階段
項目竣工后,向委託方提交從項目立項決策、項目物資採購、項目勘察設計、項目施工、項目生產運行、項目經濟等方面的后評價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報告。
(八)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實際情況,委託方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約定的其他服務內容。
第十二條 工程項目委託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範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第十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範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且該業務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則該工程的項目管理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業主不得直接委託。
第十四條 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上,項目管理企業不得與承擔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施工承包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十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經委託方同意,可以與其他項目管理企業合作承接項目管理業務,並與合作方簽定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確定一方為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合作各方對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委託方可以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劃分不同階段分別委託項目管理和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單項業務,單項業務合同簽訂後由項目管理企業代表業主對該業務承包商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於承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專項業務的項目管理企業應按照現行有關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不得越級。
項目管理企業承擔的專項業務應簽訂專項業務合同作為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子合同,需要備案的按照有關規定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相應的備案審查。
第十九條 工程實施中,委託方分別與項目管理企業和承包商簽訂合同,項目管理企業受委託方的委託對承包商進行管理和控制,項目管理企業不直接與承包商簽訂合同。
第四章 項目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企業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后,應根據合同約定及工程項目的特點,由本企業人員組成該項目管理機構,並書面告知委託方。在任命項目管理經理和有關工程管理人員組成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時,應充分考慮工程管理、經濟和工程技術人員數量及專業配套,並確保主要崗位人員專業技術職稱和執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在委託方的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向委託方報送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劃,完成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並定期向委託方報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情況。項目竣工后,項目管理企業應根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有關規定向委託方移交完整的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檔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接受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正確執行國家建設法規、規章和有關建設工程規範標準,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從業準則,公正維護委託方、參建各方的利益和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承擔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人員自身過失而造成委託方的經濟損失,應向委託方賠償,賠償方法在委託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如委託方要求項目管理企業對責任的賠償超過該公司註冊資金時,項目管理企業應實施專業責任保險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企業不承擔以下責任:
(一)委託方的項目決策責任。
(二)委託方的投資決策責任。
(三)不可抗力的風險責任。
第五章 項目管理的酬金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有償的專業化管理活動,其酬金應根據受委託的工程項目規模、委託的範圍、工程技術複雜程度和管理工作的深度等,由委託方與項目管理企業雙方協商,並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出。
全過程委託的項目,以工程總投資為基數按比例計取。取值按照財政部財建[2002]394號文或建設部建標[1996]628號文中相應的管理費取費標準執行。
部分委託的,如組織編製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或組織招標、施工、監理、造價諮詢等,由委託方和項目管理企業參照有關標準協商收取。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發揮其技術、經濟和管理優勢,優化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加強投資控制管理,在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節省工程投資,或是委託方產生了效益,可從經委託方和法定的價格審定機構確認的工程節省投資額或效益總額中分成。具體分成方法和比例可由委託方和項目管理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委託合同中約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承擔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2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原件;
(二)企業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承擔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註冊執業證書複印件。
第三十一條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企業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企業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註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三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項目管理企業及其人員的信用評價體系,對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兩年對考核的項目管理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對考核的項目管理企業進行動態管理,對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予以相應處理。
省建設廳對項目管理企業建立信譽檔案,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對社會信譽差,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取消其管理資格。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通知


文件名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內容

建市[2004]20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現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