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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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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館清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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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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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二年(1645)置,掌修撰法令,審定條式,頒行全國。四年(1647),撰成《大清律集解》。此後,五年小修一次,十年大修一次,每次修訂皆特簡王、大臣為總裁,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為提調官及纂修官。
乾隆
七年(1742)並屬刑部,總裁以本部尚書、侍郎兼任,提調官與纂修官以本部司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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