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第三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第六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分設法制組和社會組,按分工開展經常性活動。辦理秘書長和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是經1996年8月省政協七屆十七次常委會決定設立的。前身為1983年成立的工作委員會法制組(當時工作委員會共設5個組)。1988年7月設立提案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是該委員會工作職能之一。經過8年多的實踐,社會法制工作機構終於單獨設立,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為學習委員會的工、青、婦工作和提案法制委員會的法制工作。所以名稱為“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1、組織委員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三代”領導人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有關思想和論述。
2、組織委員對民主法制建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進行討論和協商。
3、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情況在深入調查、視察的基礎上通過建議和批評的方式進行民主監督。
4、適時開展法律宣傳、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對工會、青年、婦女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必要的活動,積極反映民主法制和工、青、婦工作方面的社情民意。
本屆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5人。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由20名委員會組成。聯繫委員26人,按界別設立了2個活動小組,即社會組13人,法制組13人,各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2—3人。委員小組是為便於組織委員開展活動而設立的一種組織形式,不為常設機構。
為了推進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工作的規範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政協甘肅省委員專門委員會通則》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委員會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簡則。
第一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領導下,組織委員圍繞法制建設、工會、青年、婦女等工作來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是政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全面貫徹中共十六大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
確定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根據省政協的工作部署,廣泛團結聯繫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就全省民主法制建設中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視察與座談活動並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第三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委員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三代”領導人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有關思想和論述;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時學習掌握黨和國家關於民主法制建設及工會、婦女、青年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二)組織委員對民主法制建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進行討論和協商。
(三)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情況在深入調查、視察的基礎上通過建議和批評的方式進行民主監督。
(四)適時開展法律宣傳、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工會、青年、婦女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必要的活動,積極反映民主法制和工、青、婦工作方面的社情民意。
第四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政協甘肅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年終進行工作總結,分別向主席會議、常委會議或全體會議提交工作彙報或報告。
第五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的各項活動要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各種不同意見進行充分協商。在需要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辦理
第六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分設法制組和社會組,按分工開展經常性活動。
第七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要建立和加強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 政法部門及工會、婦女、青年等工作對口單位、各民主黨派的工作聯繫和協作。逐步實現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不斷加強與兄弟省(區)及本省各地(州、市)政協、工委的聯繫、學習和交流。
第八條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同時受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領導。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活動;
(二)草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和其他文件;
(三)為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開展的各項活動和召開的有關會議做好計劃安排、材料準備、組織聯繫等秘書服務及會務工作;(四)負責委員會和辦公室的文件收發傳閱、印信使用和保管、資料收集整理、文書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五)負責組織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負責人對有關問題的視察和調查;
(六)負責全國政協,各省、市、自治區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來甘視察、考察的安排、接待工作;
(七)負責與地(州、市)政協、工委社會和法制部門的聯繫和合作;
辦理秘書長和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本簡則經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報主席會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