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
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指標
償付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時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償付能力是保險人可以償還債務的能力。公司的資產必須大於負債,認可資產總值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就是保單所有人盈餘。
為了確認保險公司沒有誇大它的保單所有人盈餘,監管者要求它們採取保守的會計程序。這些程序只允許保險公司將認可資產體現在財務報表上。認可資產的種類有一定的規定,它們必須可以較為容易地轉換為現金。保險公司必須採取的會計程序還要求保險人將損失準備金和未賺保費準備金作為負債列示。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人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也是國家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
償付能力可以分為最低償付能力和實際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必須滿足的償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險法規規定的保險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達到的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差額。
實際償付能力是指根據監管法規、會計準則調整后的認可資本,即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必須大於保險法規規定的金額,否則保險公司即被認定為償付能力不足。
指保險機構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也是保險機構資金力量與自身所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的比較。保險機構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必須隨時準備應付應付各種災害事故的發生,這就必須要求擁有足夠的資金積累和起碼的償付能力。這不僅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險企業自身穩定經營的需要。因此各國政府把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均作為監管的主要目標。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