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轄市

過去的行政區劃稱呼

省轄市,過去的行政區劃稱呼,指隸屬於省或自治區的“市”。

中國共計312個省轄市,包括293個地級市、19個省直轄縣級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大部分“省轄市”為地級市,個別為“縣級市”。

概念區分


在中華民國的憲法中稱為“市”,隸屬於省政府,地位與縣同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設省轄市,其地位等同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級市。
1983年起開始推行的“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省轄市”全部改稱“地級市”;與“省轄市”對應的有“地轄市”——即直屬地區管轄的“市”;“地轄市”自1983年開始改稱“縣級市”。
“省轄市”的行政區劃(行政分區)為市轄區,包括城市服務功能的郊區,“省轄市”屬於真正意義的城市。官方對“省轄市”既作為行政區劃,同時也作為城市看待;儘管“省轄市”行政地位不低於地區,但官方統計上將“省轄市”和“地轄市”作為“市”單列,並未作為地級行政區統計。
“地級市”實行“市管市”和“市管縣”,其行政區涵蓋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
“省轄市”改“地級市”以後,成為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省、自治區主要行政分區形式,並作為地級行政區納入官方統計。隨著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佔325個地級行政區的51.1%,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只有少部分的縣級市升級為地級市。現地級市達到293個,佔333個地級行政區的88%。
比外,有些縣級市也直接由省、自治區管轄,它們也為省轄市。

中國歷史變革


大陸地區

在中國大陸地區,“省轄市”指省、自治區政府直接管理的“市”。所有地級市均為省轄市,一些特殊的縣級市也為省轄市,例如:河南省濟源市、山東省萊州市、湖北省天門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台灣地區

在中國台灣地區,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台灣地區轄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三個省轄市。雖然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轄市人口須達50萬人以上,但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均未達此一標準,此三個城市均在地方制度法通過立法前升格為省轄市。因此也形成部分縣轄市人口超過省轄市的特殊現象。尚未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升格之省轄市。(截至2013年)